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预售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意见还明确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华尔街见闻总结要点如下 :
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明显后移:现房销售项目在销售备案后发放贷款,预售项目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推动实现“能拿房、再还贷”。
个人住房贷款最长可贷40年:住房贷款期限由此前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0年,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银行协商确定,有助于降低月供压力、提升购房人的贷款能力。
允许更灵活调整存量房贷还款安排:对于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出现还款困难的借款人,银行可依法依规协商采取延后还款、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
房地产信贷覆盖全生命周期:从开发建设、销售到运营,分别覆盖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团体购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品种,满足房地产项目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预留新增房地产贷款品种空间:监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新设房地产贷款品种,增强房地产信贷政策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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