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還沒打完就求同居,夫妻互控衝突、保護令纏身,法院裁定駁回丈夫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結婚近20年的夫妻感情生變,丈夫不願放手,竟向法院聲請要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希望妻子回家共同生活。不過,妻子不僅已提起離婚訴訟,雙方還涉及緊急保護令,法官認定兩人婚姻關係已陷入高度對立,若強行要求同住,恐怕只是讓衝突升高,日前裁定駁回丈夫聲請。
婚姻走到盡頭 丈夫仍盼妻回家
判決指出,丈夫阿岳與妻子小岑於民國95年結婚,育有一名已成年的兒子。阿岳主張,過去夫妻感情融洽,因兒子患有自閉症,他依照妻子要求,還不到52歲就離開職場,全心照顧兒子及家庭。不料,民國114年1月夫妻原本安排調解,妻子卻未出席,並帶著兒子離開。
阿岳表示,妻子後來打電話告知,不滿他涉及孫子女探視權等爭議,隨後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阿岳認為,妻子提出離婚並非因夫妻感情真的破裂,甚至懷疑妻子受到他人影響,另有覬覦房產的因素,因此向法院聲請要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希望一家人重新生活在一起。
妻控婚姻失去信任 甚至申請保護令
小岑則反駁,丈夫長期不負擔家用,還與婚前女友有曖昧關係,並曾對她辱罵,讓她長期處於恐懼、難以安眠的狀態;此外,夫妻也因孫子女照顧問題頻繁發生衝突,導致她最後搬回娘家。夫妻目前已進行離婚及親權訴訟,丈夫甚至曾到她工作的學校、兒子就讀學校及上課地點出現,讓她與兒子感到害怕。
更嚴重的是,兒子曾向她反映,遭到父親要求做出涉及身體隱私的行為,她報警後,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要求丈夫遠離她與兒子的住處、學校至少100公尺,並不得有不法侵害或騷擾行為。
法官一句話定調 強求同住「不合理」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001條,夫妻原則上互負同居義務,但若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所謂正當理由,包含不堪同居、不宜同居,或依具體情況要求夫妻同住已屬不合理。
法官認定,兩人目前已有離婚訴訟,且涉及緊急保護令,雙方感情基礎顯已不存在,婚姻關係更處於高度對立狀態。在此情況下,若強行要求妻子與丈夫同住,難以期待能共同維持正常婚姻生活。法院認定,妻子拒絕同居確有正當理由,丈夫聲請要求履行同居義務沒有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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