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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女童遭猥褻葉元之稱「沒被性侵」 周軒轟:道德底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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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葉元之近日在政論節目談論北市10歲女童遭猥褻案時,脫口稱「沒有性侵害」、「怎麼講到那麼嚴重」,引發社會譁然。昨日他又CALL IN到節目聲稱是被斷章取義,遭到主播再度發文打臉。政治工作者周軒直言,話是葉元之自己講的,電視台有紀錄,葉元之不用凹。周軒也列出相關法條並質疑,一個慘絕人寰的悲劇被元之講得如此輕描淡寫,還錯誤引用,做人的道德底線到底在哪裡?周軒在臉書發文指出,葉元之說女童「只是被猥褻,沒有性侵害,不用講那麼嚴重」,這話,葉元之自己講的,電視台有紀錄,葉元之不用凹。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周軒直言,雖然葉元之講這話實在令人氣到中風,但更深層的危機是。「我們的立法委員居然不懂法律?」周軒說明,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34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48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周軒為此也逐一列出相關法條內容,包含: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以違反意願之方法,對男女為性交以外之猥褻行為。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利用男女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料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周軒批評,「什麼叫做只有被猥褻?沒有被性侵害?元之你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跟中華民國刑法都沒有讀過吧?悲哀呀悲哀」。周軒強調,一個慘絕人寰的悲劇被元之講得如此輕描淡寫,還錯誤引用,誤導視聽,做人的道德底線到底在哪裡?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KLVBijb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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