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某國小呂姓班導師遭指控,趁開車接送學生參加校外園遊會活動機會,在車上猥褻未滿12歲女學生,事發隔年女童向國中老師告知,全案才曝光。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認為呂男坦承犯行、案發後已遭解聘,並以願給付20萬元賠償損失與女童家屬和解,判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呂男2023年9月擔任女童班導師,2024年11月間,利用開車接送女童參加校外園遊會活動機會,在車子後座,未違反女童意願,親吻女童還撫胸、摸下體,讓女童摸其生殖器等猥褻得逞,女童2025年9月向國中老師告知發生此事,老師依規定通報,國小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女童並由母親陪同報警。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判決書指出,女童案發時未滿12歲,呂男擔任班導師是監督、扶助、照護學生的人,竟利用開車接送參加活動機會,對所監督、照護學生猥褻,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犯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行為罪。嘉院法官審酌,呂男2022年2月從事教職,明知女童未滿12歲,心智發育、性自主決定意思未成熟,與女童密切往來互動中,竟未能把持分際、克制衝動,顯已違反教師倫理,造成女童身心與人格發展負面影響,然而考量法院審理過程,呂男與女童家屬以2026年10月16日前給付20萬元和解,犯後坦承犯行,2025年5月間已遭國小解聘、未來無法再任教職,判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應依調解方式如數賠償女童與家屬,禁止緩刑期間與女童騷擾、接觸、通話、通信或非必要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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