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腥赤裸上身摟女同事,牽手、比愛心還穿對方衣物,元配提告求償12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人妻小晴婚姻遭逢危機,丈夫阿哲被她發現,與公司女同事小妍(均化名)往來親密,不僅多次出遊,還留下大量親密合照。小晴提告求償120萬元,指小妍明知阿哲已婚仍介入婚姻,法院審理後認定小妍確實侵害小晴配偶權,判賠精神慰撫金30萬元。
親密合照牽手比愛心 認定逾越普通友誼
判決指出,小晴與阿哲於民國108年結婚,阿哲在113年參加員工旅遊時認識小妍。小晴主張,小妍明知阿哲已婚,仍與阿哲多次發生親密行為,丈夫甚至以加班為由瞞著她外宿,直到被她發現後,阿哲才坦承兩人關係,最終夫妻協議離婚。
小妍則否認介入婚姻,辯稱自己與阿哲只是職場前後輩,平時吃飯、出遊並不代表交往,更不知道阿哲已婚;她也質疑小晴提出的手機照片及LINE紀錄取得方式,認為可能涉及侵害隱私,且照片無法證明兩人確有性行為。
LINE露餡! 「你跟你老婆的關係」成關鍵
法院檢視照片發現,小妍與阿哲不僅相互依偎、牽手、比愛心,還有阿哲赤裸上身摟著小妍的合照,另有兩人穿著彼此衣物的照片。法官認為,這些互動顯然已超越一般朋友社交行為,即使無法單憑照片認定兩人確實發生性行為,仍足以認定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
更關鍵的是,LINE對話顯示,小妍曾向阿哲表示「你跟你老婆的關係是她不理你才會有我」,並稱「叫我不要跟你有不正常關係,會害死你」。法院認為,從對話內容可知,小妍早在夫妻離婚前就知道阿哲已有配偶,卻仍與阿哲維持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關係,因此不能以「不知道對方已婚」作為卸責理由。
婚姻有裂痕也不能當擋箭牌
小妍另辯稱阿哲與小晴早已感情破裂,自己並非造成離婚的原因。不過法院認為,即使夫妻間婚姻出現摩擦或感情破綻,只要婚姻關係仍存在,夫妻雙方仍負有維繫婚姻及忠誠的義務,第三人也不能以「婚姻早已破裂」為由任意破壞配偶身分法益。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交往程度及小晴因此承受的精神痛苦後,認定120萬元請求過高,判小妍應賠30萬元。至於小妍主張小晴離婚時已從阿哲取得200萬元,因此自己也應免責,法院認為沒有相關證據,且離婚財產分配與配偶權侵害並非當然相關,因而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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