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健全资本所得、财产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这一要求,正快速落地,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监管,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近日,财政部等公开了《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封堵住一些人利用限售股解禁以后的“高送转”来避税漏洞,和利用成本核定征收规则来避税漏洞。
《公告》第一条实质扩大限售股个税征税范围。
《公告》称,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上述财税〔2009〕167号文,对限售股的界定限于股票复牌日或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的股改或新股限售股,这意味着限售股解禁后,公司再进行“高送转”,新增的股份不属于限售股,个人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借此在限售股解禁后,推动公司大比例送转,随后优先抛售送转部分的股票,而这部分收益完全免征个税。比如以每10股送10股为例,解禁后送转产生的一半股份可以零税负减持,个税实际税负直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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