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還竟然先送房產給老婆,法院認定「害債權」下令吐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名男子阿廣向金融公司辦理汽車分期貸款,原本應分60期償還114萬元,卻未依約還款,累計欠下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共73萬1746元。就在債務尚未清償之際,他竟將名下部分房地贈與妻子小寧(均化名),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金融公司認為此舉恐導致債權無法獲償,憤而提告要求撤銷贈與。
欠款73萬名下房產卻先送妻
判決揭露,阿廣於民國111年購買一輛汽車,向金融公司辦理114萬元分期貸款,約定60期攤還,利息按年利率8.67%計算,並簽發114萬元本票作為擔保。不料後續未依約繳款,截至追償時仍積欠本金69萬8021元、利息2萬5702元、程序費1000元及執行費7023元,合計73萬1746元。
然而,阿廣在債務問題尚未解決之際,卻於111年將原本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部分土地及建物,以「夫妻贈與」方式移轉給妻子小寧,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送房後竟已無財產可執行
金融公司主張,阿廣除了這些房地之外,現有財產僅剩該輛汽車,估計殘值約20萬元,顯然不足以清償73萬餘元債務,因此,認為阿廣將房產無償贈與妻子小寧的行為,已損害債權。
法院調查相關執行資料後發現,金融公司早已取得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但強制執行結果顯示,阿宏「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未能實際獲得清償。法院認定,阿廣完成房產贈與及移轉後,財產已明顯不足清償欠款,已陷於無資力狀態,足以認定這項無償贈與行為有害債權。
夫妻贈與也不能拿來躲債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如果有害及債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即使房產是夫妻間贈與,只要符合詐害債權要件,仍可能遭撤銷。本案中,阿廣、小寧經合法通知後,兩人都沒有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反駁金融公司的主張,因此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視為自認。
判房產贈與撤銷妻須塗銷登記
因此,法院判決,阿廣將相關房地贈與妻子的債權行為,以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物權行為,全部撤銷;妻子小寧並須將相關不動產的贈與移轉登記塗銷,恢復登記為阿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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