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信給總統不是陳情竟是恐嚇,男嗆炸法院、持刀搭區間車吃官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新北一名王姓男子去年2月深夜寄出一封題為「小市民的牢騷」的電子郵件,先抱怨債務、社區漏水及司法處理進度,接著話鋒急轉,揚言若法院未在期限內回覆,將爆炸攻擊新北地院,甚至搭乘台鐵區間車持刀等行動。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這已不是單純發牢騷,而是足以讓公眾心生恐懼的恐嚇,依恐嚇公眾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指出,王男明知新北地院每天都有大量民眾進出,台鐵區間車也屬高使用率的大眾運輸工具,任何涉及炸彈、持刀攻擊的訊息一旦傳出,勢必驚動警方及相關機關,也會造成公眾恐慌。
未料王男仍因不滿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住處透過電子郵件,寄信到總統府「寫信給總統」信箱。信件前半段像是情緒宣洩,抱怨親友借錢、生活壓力、社區漏水及法院處理案件效率,還稱自己已經給法院「期限」。
但後半段卻突然失控。王男放話,若遲遲收不到法院回覆,先要讓社區停水,接著甚至提及利用電子零件製作計時爆裂裝置、放在新北地院,還揚言如果屆時仍沒被抓,就搭台鐵區間車,向車上乘客展示自己持有的客製化刀械,甚至自稱「特別瘋」,恐嚇意味相當濃厚。
總統府收到信件後轉交相關單位處理,警方也因此介入調查。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寄出信件,但辯稱自己長期都有寫信,之前已有其他恐嚇案件被判刑,認為本案不應再另外論罪。
不過法官並不買單。北院指出,王男之前遭判刑的恐嚇案件,行為時間落在114年7月至9月,與本案發生的2月寄信相隔超過5個月,顯然不能認定是同一次犯意延續;而且「持續寫信」也不等於每封信都屬同一犯罪行為,因此仍應獨立論罪。
事實上,王男在7月至9月間除多次寄信總統府、新北市府陳情信箱,揚言火攻新北地院及雙北市府外,警方甚至在其住處查獲工業酒精及疑似定時裝置等物品,另案被檢方依多個恐嚇公眾罪起訴,仍在審理中。
北院審酌王男明知恐嚇內容可能造成政府機關及公眾恐慌,卻未以理性方式表達不滿,反而以爆炸、持刀等內容恫嚇,所為實屬不該;不過考量他審理時坦承犯行,並綜合其生活、身心狀況及素行,最終依刑法恐嚇公眾罪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應付9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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