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謝姓男子騎機車遇雨未開頭燈,遭民眾檢舉並挨罰1200元,他不服主張當時僅陰天、雨勢不大且能見度良好,認為警方舉證不足而提告。法院勘驗行車影像,確認當時有雨點落下、路面濕滑,且男子車頭燈未亮,認定違規明確,判決駁回訴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於114年7月19日上午10時36分許,騎乘機車行經麻豆區市道171線與市道171甲線路口,因「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遭民眾檢舉,被裁處1200元。
謝男不服提告主張,案發當日雖是陰天,但時間接近中午,能見度良好,警方僅看到其他車輛使用雨刷,就認定當時下雨;即使確實有下雨,雨勢也不大,檢舉照片又無法清楚顯示現場光線,交通局並未提出氣象資料等客觀證據證明當時能見度不佳,因此認為裁罰欠缺依據。
不過,法院當庭勘驗檢舉人提供的前、後鏡頭影片,發現案發時前鏡頭明顯有水滴及雨點落下,路面也呈現濕潤狀況,旁邊另有一名機車騎士穿著雨衣;後鏡頭同樣可見雨點落下及濕滑路面,且一輛銀色汽車的雨刷正在運作。其中影片清楚拍到謝男騎乘的機車從檢舉人車輛後方駛來,再行駛至旁邊,車頭大燈明顯沒有亮起。法院認定,影片已足以證明案發當時確實正在下雨,謝男主張「陰天、雨不大、能見度良好」,與客觀影像不符。
法院並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雨天應開啟頭燈,並沒有以雨勢大小或能見度是否降低作為區分標準。這項規定是因下雨容易造成駕駛視線不佳,透過開啟頭燈增加車輛辨識度,以保障用路安全;若由駕駛自行判斷雨勢大小,反而容易產生爭議,也無法達到交通安全規範目的。因此,認定謝男在雨天騎車未開頭燈,違規事證明確,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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