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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車手收走540萬 判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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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假冒投顧公司專員並持偽造工作證與收據,兩度前往苗栗向林姓女子收取高達540萬元投資款。苗栗地方法院審結,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2年10月。判決指出,劉男於113年9月間加入詐騙集團,該集團先由成員透過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誘騙林女,劉男則依上手指示,前往超商列印偽造的「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工作證及蓋有偽造印文的現金儲值收據單。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劉男分別於同年10月7日下午及8日傍晚,前往指定地點與林女面交,假冒投顧人員收取150萬元及390萬元現金,並交付偽造收據,總計詐得540萬元後層轉交給詐團成員。法官審酌,劉男以行使偽造文書手法訛騙被害人超過500萬元,嚴重損害社會治安與公共信用;考量其於偵審階段均坦承犯行,且原本與詐團約定月薪6萬元但做未滿1個月就被捕、實際上未領到任何報酬,惟至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最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偽造之儲值收據單2紙宣告沒收。☆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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