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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娘家過節獨留4月大女嬰餓死 「想陪大女兒成長」上訴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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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餓死4月女嬰,狠母現身。(圖/記者吳世龍翻攝)
▲高雄狠母把4月嬰單獨放套房7日,導致女嬰活活餓死。(資料照/記者吳世龍翻攝)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31歲陳姓女子長期無業,她於2023年、2024年接連未婚生下兩名女兒後,將大女兒交給娘家扶養,自己則在外租屋獨力照顧小女兒,沒想到2024年中秋節前夕,她拋下小女兒回娘家過節,讓出生才4個月的小女嬰長達7天沒東西吃,全身發黑慘死在嬰兒床上。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法官依陳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13年6月徒刑。陳女上訴被駁回,可上訴。

據了解,陳女與2名男子生下2名女兒後,大女兒與陳女母親同住,小女兒則由她擔任主要照顧者,陳女因長期失業,2024年5月被社會局通報為脆弱家庭,由社福中心協助租屋、經濟補助、媒合嬰幼兒用品及托育服務。據當地里長透露,陳女曾在10天花光1.5萬元的急難救助金,還跟她私下借3000元,金錢觀念疑似不佳。另陳女也因壓力過大,曾跟親友表示「一打二養不下去」。

2024年9月15日中秋節前夕,陳女竟拋下才4個月大的女嬰,於晚間8時48分許騎機車離開租屋處,自行回到位於大社區的娘家與媽媽及大女兒團圓聚餐。期間陳女的母親和社工問及小女兒的狀況時,陳女都謊稱有委託他人照顧,事實上,女嬰被單獨遺棄在套房,因此長達7天沒有食物供給,導致飢餓、脫水、臟器萎縮、肝細胞內幾無肝醣、腦髓腫脹等營養不良情狀,慢慢走向死亡。

直到9月23日8時許,陳女將大女兒送托時,大社區公共托嬰中心主任發現陳女多日沒將小女兒送托,詢問陳女後,陳女原本支支吾吾,最後才承認女嬰已身亡,還說自己很害怕不知道怎麼處理,主任急忙通報,然而消防人員抵達套房時,躺在嬰兒床上的女嬰早已身體發黑,死亡多時。檢方依涉犯家暴殺人起訴陳女。

橋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女在案發時年逾30歲,除女嬰外,還養育女嬰的胞姐,已有育兒經驗,且為脆弱家庭,接受社會局的個案服務,有向他人、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團體請求支援的可能性,卻活活餓死殺害出生僅4個月的女嬰;另陳女案發前長期無業,案發前大女兒由她母親和哥哥協助照料,案發後大女兒也委託給哥哥監護到成年,即便陳女能陪伴大女兒成長,依陳女的狀況,也難認她會對女兒的成長有正面影響力,客觀上沒有足以同情之處,無法替她減刑。

法官審酌,陳女始終坦承犯行,且於公托中心人員詢問時,第一時間即告知女嬰的死亡訊息,顯見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等情,依她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13年6月徒刑。

陳女再上訴,表示自己積極配合檢警調查,態度良好,且在學時也沒不良表現,可見她平日品行良好,只是在案發時,背負家庭對她2次未婚生子的不諒解,以及長期無業兼自行照顧2名幼兒累積的經濟及心理壓力下,才一時思慮犯下本案,她認為自己的母親和兄長無法給予大女兒完整的親情溫暖,如果她被處10年以上徒刑,懲罰會波及無辜的大女兒,請求法官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從輕量刑,給予她陪伴大女兒成長的機會。

高雄高分院認為,陳女只告知公托中心女嬰死亡訊息,並不符合自首要件,除不能以自首減刑,也無其他可引起同情減刑的部分,何況兒童應是父母保護的對象,並非父母違法後想減刑的託辭,判定原判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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