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陳姓男子因詐欺案遭通緝,去年8月間開車搭載2名友人行經平鎮區環南路遭員警攔查拒檢,沿路高速逃逸、蛇行,還碰撞停等紅燈大客車與小貨車,最後被巡邏車擋住才被制止壓制到案。(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因詐欺案遭通緝,去年8月間開車搭載2名友人行經平鎮區環南路,被員警鎖定為詐團車手用車示意攔檢,但陳男拒檢且高速逃逸、蛇行,還碰撞停等紅燈大客車與小貨車,最後被警方攔查到案;桃園地院審結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遭通緝中的陳姓男子於去年8月29日下午2時許,駕車行經平鎮區延平路二段與環南路口處,車上還搭載2名女性友人,被平鎮警分局宋屋派出所警員查出,該自小客車是詐騙集團提領車手駕駛車輛,經追蹤得知本案車輛位置,遂駕駛巡邏車追查該車,員警發現陳男蹤跡後,鳴按警笛與擴音器廣播示意停車受檢,未料,陳男拒檢逃離現場。
檢警查出,陳男明知駕駛巡邏車之員警為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妨害公務之犯意,沿路超速、蛇行逆向行駛、闖紅燈等危險行為,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陳男於同日下午2時7分許,駕駛自小客車逃逸途中,碰撞停等紅燈之營業用大客車與停放路旁之小貨車後,經警方巡邏車在後阻斷退路,陳男企圖倒車撞擊後方巡邏車,以強暴方式,妨害警員依法執行公務之警方,最後仍被支援警力拘捕到案,經平鎮警分局移送桃檢偵辦;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公共危險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審酌,被告於該案發生時為通緝犯,為逃避警方查緝,不顧公眾往來安全,駕駛車輛在市區道路上為超速、蛇行、逆向行駛、闖紅燈等危險行為,致使對通行車輛及行人往來之危險,實際上亦還毀損大客車與小貨車,被告罔顧其他用路人車安全之上開駕駛行為,實屬可議。被告於遭警車圍捕時,以倒車方式撞擊警車,以此方式妨害員警逮捕勤務,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均應予嚴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量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審結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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