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因雨天未依規定開啟頭燈「被開罰1200元」怒提告,法院1原因判他輸。(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台南市新營區中正路時,遭民眾檢舉雨天未依規定開啟頭燈,被開罰1200元。陳男辯稱當時雨勢幾乎已停,且車輛已開日行燈,不服提告要求撤罰;法院勘驗影像確認當時有雨、車燈未亮,認定雨天不論雨勢大小均應開頭燈,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2026年5月11日上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南市新營中正路時,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雨天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經警方舉發被裁罰1200元。陳男不服,主張當時雨勢已停、僅從住家行駛約50公尺,且車輛已開啟日行燈,認為並未影響行車安全,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並質疑,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能因逆光造成曝光異常,無法真實呈現當天天候,並提出氣象資料主張當日並無降雨。
法官審理,檢視檢舉影像清楚可見前擋風玻璃有雨點落下,雨刷持續運作,路面也呈現潮濕狀態;陳男駕駛的白色自小客車行駛於對向車道時,車輛雨刷正在運作,但相較其他車輛,明顯可見頭燈並未亮起,違規事證明確。且檢舉車輛前擋風玻璃持續有雨點落下,雨刷不停作動,路面潮濕;陳男駕駛的車輛雨刷也正在運作,且車燈明顯未亮。法院因此認定,案發當時確實為雨天,陳男所稱「雨勢已停」與客觀影像不符。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已明定,雨天即有開啟頭燈的義務,不論雨勢大小,都不能由駕駛人自行判斷是否需要開燈。主要原因是雨勢變化快速,若讓駕駛人依個人感受判斷是否影響能見度,容易造成標準不一,因此法規並未以雨勢大小或能見度是否降低作為區分。
至於陳男主張車輛已開啟日行燈,法院也不採納。法院認定,日行燈與車頭燈功能不同,日行燈不能取代雨天依法應開啟的頭燈,駕駛人仍負有依交通法規開燈的義務。
另陳男質疑民眾檢舉制度,法院認為,民眾檢舉制度具有彌補警力不足、維護交通安全的正當目的,本案檢舉影像完整保存當時車輛及周遭交通狀況,未發現人為造作、修圖或扭曲情形,陳男也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影像不實,因此相關主張不足採信。判決駁回陳男訴訟。
每日新聞精選 免費訂閱《ETtoday電子報》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