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加班结束,晚上9点正骑着电动车在回家路上。突然,窜出一条流浪狗猝不及防撞上了车,重重摔倒在地,两人均骨折!
公司知晓后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是工伤!公司反悔:狗又不是驾驶员,怎么能算交通事故?随即诉至法院,最终结果如何?
事件回顾
黄先生与妻子黄太太同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5月28日,正常工作日,两人从17时45分加班至21时打卡下班。
21时左右,黄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返回家中。21时10分左右行至沙头街莲花大道丁根村路段时,突然有一条狗窜出来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车瞬间倾倒,黄先生与妻子摔倒在地受伤,两人均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
黄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报警,由于狗找不到主人,故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只能出具事故情况证明。《事故情况证明》载明:到丁根村路段被无主人狗只碰撞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跌倒,当事人无责任。
公司了解情况后,主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为了把事实核查透彻,人社局专门发函向交警核实三个关键问题:
1.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发路段时有无明显驾驶不规范的行为;
2.无主人的狗是否突然主动向电动自行车冲撞;
3.该宗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与无主人的狗发生碰撞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回函称:
1.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不规范的行为;
2.无主人的狗当时是突然钻出来发生碰撞的;
3.属于交通事故。
随后,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两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此时,公司突然反悔,表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与狗相撞属交通事故
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属于工伤
公司认为,狗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即使骑行与狗碰撞,也并非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两方及以上当事人。而狗既非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也非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不能将狗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即使碰撞事件属实,该起事件也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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