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酒后驾宝马高速撞死行人的46岁本地永久居民,早前被判监禁11年。控辩双方分别要求加刑和减刑,高庭今天(7日)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澳大利亚籍被告今年2月在国家法院承认以“严重惯犯”(serious repeat-repeat offender)身份犯下一项危险驾驶导致死亡罪,以及一项再次酒后驾驶罪。另一项涉及两名孩子的危险驾驶控状,则在判刑时纳入考量。
被告原本被判监禁11年、罚款1万2000元,并被禁止驾车15年。这相信是这类罪行判处的最长刑期之一。
控方求加刑 辩方要求减刑
辩方不服判决,要求把刑期下调到六年四个月到八年。控方也提出上诉,要求把刑期提高到12年9个月,并认为原审法官给予被告30%的认罪减刑幅度过高,因为被告直到刑事程序第二阶段才表明有意认罪。
根据认罪减刑指导原则,刑事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越早表明有意认罪,可获得的建议最高减刑幅度越高。第一阶段最高为30%,第二阶段则最高为20%。
酒后高速驾驶 撞死64岁行人
案发于2023年4月23日。被告参加一场儿童生日派对并喝酒后,开车载孩子回家。两名孩子当时坐在汽车后座的儿童增高座椅上。
被告沿杜尼安路往武吉知马路方向行驶,在靠近陈嘉庚地铁站的行人天桥时,以过快速度在第一条车道行驶。
当时,一名64岁的新加坡籍退休男子在距离天桥不到100米处查看路况,并等候来车驶过后开始过马路。
被告没有发现这名行人,以每小时111到122公里的速度撞上他。当时路段的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
猛烈撞击导致受害者身体断成三部分,头部和躯干撞破挡风玻璃,落在被告腿上。
被告随后下车报警。他的两名孩子也在车祸中受伤。
警方初步呼气检测不合格,被告随后因酒驾被捕。检测显示,他的血液酒精浓度超过法定上限。
高庭:认罪减刑应降至20%
高庭法官认为,控辩双方的上诉都有部分道理。
他指出,原审法官以16年作为认罪减刑前的刑期偏高,以14年作为起点较为合适;不过,给予被告30%的认罪减刑幅度也过高,因为被告直到刑事程序第二阶段才表明有意认罪,适用的减刑幅度应为20%。
按14年刑期扣减20%计算,最终刑期仍略超过11年,与原判相若,因此没有足够理由干预原审法官的判决。
法官因此驳回控辩双方的上诉,维持监禁11年、罚款1万2000元和禁驾15年的原判。
被告过去也有酒驾记录。他曾在2015年因疏忽驾驶和酒后驾驶被定罪。当时他酒后在车内睡着,被警方叫醒后开车向前,撞上一辆警车。
由于被告两名当时分别三岁和四岁的孩子也是这起车祸的伤者,并受到法庭禁止披露令(gag order)保护,媒体不得公开被告姓名,以免间接暴露孩子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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