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一審遭判17年徒刑後提起上訴,二審大幅調整辯護陣容及訴訟策略。據悉,柯文哲律師團將引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質疑一審未充分說明民眾黨何以屬於公益團體,挑戰公益侵占罪成立基礎。律師黃帝穎分析,柯引用此案恐面臨法律困境,不僅背景不同,即使法院採納其主張、不成立公益侵占罪,也可能變更法條改依業務侵占罪論處,他也說:「柯文哲硬拗侵佔的不是公益款恐被高院打臉」。黃帝穎指出,柯文哲針對基隆市長謝國樑證述其母親捐給民眾黨200萬元等多筆政治獻金部分否認犯罪,並援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劉泰英案判決,質疑民眾黨收受的政治獻金是否屬於公益侵占罪所規範的公益款項。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黃帝穎表示,劉泰英當年被控侵占捐給國民黨的2000萬元政治獻金,二審原依公益侵占罪判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對於國民黨是否屬公益團體等事項未充分說明,因此撤銷發回,更一審最終改依業務侵占罪論處。黃帝穎認為,這也形成柯文哲引用劉泰英案的第一項風險,若高院接受相關法律主張,認定涉案政治獻金不符合公益侵占罪要件,並不代表柯文哲即可因此獲判無罪,法院仍可能變更起訴法條,改以業務侵占罪論處。他進一步指出,若案件改依業務侵占罪判決,由於該罪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終結案件,若檢方未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相關部分可能在二審即告確定,反而使柯文哲面臨判決較早確定、入監執行的可能。至於第二項法律困境,黃帝穎認為,劉泰英案與柯文哲案發生時的政治獻金法制背景並不相同。劉泰英被控侵占政治獻金的行為發生時,《政治獻金法》尚未立法,因此後續法院改以業務侵占罪論處。黃帝穎指出,柯文哲侵佔謝國樑母親200萬元等多筆政治獻金的行為時,適用「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法設計政治獻金具公益性,因此必須接受陽光般的申辦及監理程序,柯文哲侵佔政治獻金已有政治獻金法適用,在法律上難援引劉泰英案判決,柯文哲硬拗侵佔的不是公益款恐被高院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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