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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电信等服务供应商助警打击诈骗 免担刑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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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电信等服务供应商助警打击诈骗 免担刑事民事责任

内政部提呈《诈骗(应对措施)和其他事务法案》,旨在更有效防止诈骗案发生。图为地铁站月台的反诈骗广告。 (曾坤顺摄)内政部提呈《诈骗(应对措施)和其他事务法案》,旨在更有效防止诈骗案发生。图为地铁站月台的反诈骗广告。 (曾坤顺摄)

银行与电信公司等服务供应商在配合警方打击诈骗案时冻结指定账户,以及提供与特定账户有关的资料,将免于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内政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高级政务部长吴培铭星期二(9月8日)在国会为《诈骗(应对措施)和其他事务法案》(Scams (Countermeasures) and Other Matters Bill)提出二读时,指出法案包括服务供应商的免责条款。

法案授权新加坡警察部队对银行与电信公司等服务供应商,下达账户屏蔽令(Account Disabling Order)和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

账户屏蔽令要求服务供应商冻结已经用于诈骗,或将被用于准备或进行诈骗的账户。账户最长可被停用30天,并可延长多30天。

披露令则要求服务供应商提供与特定账户有关的资料。只要警方认为有关资料有助于预防诈骗,供应商就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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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服务供应商对上述要求表示担忧,因为自愿提供资料可能导致它们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保密协议可能引发民事诉讼。

对此,吴培铭表明法案为服务供应商提供免责保护。只要服务供应商本着诚信与合理的谨慎态度遵从账户屏蔽令和披露令,所采取的行动或未作出的行为,将免于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法案第11节条文,尽管受到《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和《银行法令》等保密义务的约束,服务供应商可向指定官员或公共部门机构自愿提供资料。

同一节条文也为防止诈骗而自愿冻结账户长达30天的服务供应商,提供民事责任保护。

吴培铭指出,服务供应商必须落实通过附属立法规定的保障措施,保护分享给当局的资料。第七节条文规定,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通过账户屏蔽令或披露令取得的资料,属于罪行。

《诈骗(应对措施)和其他事务法案》的内容广泛,包括拟修订《网络犯罪危害法令》(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简称OCHA)。不遵守法令下业务守则(codes of practice)或实施指令(implementation directive)的平台,面对的最高罚金将大幅提高,从目前的100万元增至1000万元。

修法后,买卖、出借或帮助他人注册社交媒体及即时通讯账号也会被列为刑事罪。初犯者可被判处最高1万元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犯人也可能面对最多12下鞭刑。此外,警方也将有权限制涉案者使用银行、电信和Singpass等服务长达三年。

有八名议员参与法案辩论。东海岸集选区议员陈舜娘提议,建立包括银行、电信公司和其他平台在内的实时跨平台示警系统,一旦发现可疑行为,就能实时向各方发出警报,阻止诈骗。她也认为法案应针对反应时间制定标准,规定平台在接获诈骗通报后,须在多短的时间内采取行动。

此外,银行也可对高风险账户实施预防性限制;这些账户或出现反复的可疑行为,但未达到可被冻结的程度。陈舜娘认为可实施临时限制或强制性的身份再验证,有助在警方调查期间避免金钱损失。

工人党阿裕尼集选区议员严燕松则建议,政府应建立明确的法定受害者赔偿框架,当金融机构、电信公司和数码平台的反诈骗措施未能保护客户时,就得负起责任。政府也应设立专门的独立调查机构,处理受害者根据共同责任框架(Shared Responsibility Framework)提出的索赔。

严燕松还建议设立专门的诈骗受害者补偿基金,资金可来自调查后没收的资产,让本地诈骗受害者能获得一部分追回的款项。“我承认这其中存在操作上的复杂性,但设立这样一个结构化的基金将切实展现对受害者的支持。他们目前可拿回的款项比例低。”

法案的辩论未结束,星期三(9日)继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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