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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高喊民主,卻容不下異己─權力易手後,原則為何變了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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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失去權力時,往往最懂得民主的可貴。身處少數時,希望多數傾聽,要求政府公開資訊、尊重程序,也希望掌權者容忍批評。位置交換後,原本的要求有時卻顯得礙手礙腳,應受保障的異議,反而被懷疑帶有目的。民主的考驗,不在選舉結果揭曉的那刻,而在取得多數以後,是否還願意承認與自己意見相左的人,同樣屬於政治共同體。 2019年的香港,把這種矛盾推到極端。 反送中運動緣起於對《逃犯條例》修訂及移交安排的疑慮,其中牽涉香港居民被移交中國大陸司法體系後的權利保障,後來擴展到法治、警察權、政治自由與政治參與等訴求。衝突升高後,不同時段、不同地點確有部分示威者破壞港鐵站、商店與公共設施,也曾發生針對不同政治立場者的攻擊、人肉搜索與私刑式暴力。 運動延續數月,街頭抗爭從和平示威走向更激烈的衝突。部分參與者破壞公共設施、攻擊不同立場者,造成具體傷害,但這些行為不能代表整場運動,更不能據此推論所有支持者都認同暴力。訴求民主,也不能讓激烈手段取得當然的正當性。當政治運動以民意自居,又以民主之名排斥不同意見,問題便從街頭衝突走向更深的層次。誰有資格代表民主,又由誰決定哪些聲音值得被聽見。 問題從街頭延伸到政治語言。支持某種主張的人被視為站在民主這邊,反對者被推向民主的對立面。對方被認定反民主後,拒絕他的意見、排斥他的活動,甚至降低對其權利的尊重,都容易找到理由。原本保障不同意見共存的民主,於是被拿來判斷誰有資格參與政治共同體。民主開始具有辨識敵我的功能,便與限制權力的制度目的產生距離。 臺灣對這樣的問題並不陌生。 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使資訊公開、國會審議、實質討論與程序正義進入更廣泛的公共政治語言。人們除了爭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內容,也追問國會如何審議、資訊是否充分公開,以及多數決之前應經過哪些程序。訴求程序正義,並不表示抗爭手段可以免受法律檢驗。占領立法院與其後進入行政院,分屬不同事實脈絡,法律評價各有不同。 行政院事件後續案件有告訴撤回、公訴不受理、無罪與個別有罪等不同結果。其中,破壞行政院鐵拒馬的行為,有被告依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判刑確定。這與香港經驗指向相同的問題。政治訴求具有民主價值,不代表所有抗爭手段都取得正當性;個別違法行為,也不能反過來否定整場運動提出的公共問題。太陽花留下的程序命題提供了更嚴格的檢驗標準。既然多數不能取代程序,這項標準就不該隨著誰取得多數而改變。 兩年後,政治位置交換。2016年民進黨取得總統職位與立法院多數,過去在街頭要求政府接受監督的政治力量,開始承擔執政責任。完全執政來自民主選舉,本身沒有憲政疑義。問題在於,過去要求掌權者遵守的程序、容忍的異議、接受的監督,在自己掌握行政權與國會多數後,是否依然適用。太陽花曾經質疑多數不能取代程序,這項主張若是民主原則,就不會因執政者換了政黨而改變。 政治位置卻會改變人們看待程序的方式。 身處少數時,容易看見程序正義、多元保障與權力制衡的價值;取得多數後,施政效率與多數民意往往占據更大的分量。這並非特定政黨才有的問題,權力本身就帶有這種制度誘因。法治要求規則具有一般性,正是要讓今天用來約束對手的標準,明天也能約束自己。 2024年總統與立法院選舉,又把位置重新排列。民進黨繼續取得總統職位,卻未在立法院取得過半席次。國民黨與民眾黨依個別議案形成多數。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憲法訴訟、人事同意權、預算審議與憲法法庭運作接連發生衝突。國會多數訴諸選舉形成的民意,行政部門強調國會權力也有憲法界線。權力位置改變了,檢驗權力的標準不應跟著改變。 這項標準很快遇到考驗。2025年12月15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就立法院於同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覆議後經立法院維持原案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再修正案,宣布不予副署。行政院援引《憲法》第37條,主張修法涉及權力分立、預算編列責任、財政紀律與公共債務風險。依行政院估算,若按修法結果編列預算,中央政府舉債恐逾越《公共債務法》第5條所定百分之十五上限。 事情沒有停在《財政收支劃分法》。2026年2月,行政院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案不予副署。3月4日,又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立法院組織法》三件修正案採取相同作法。到了8月,《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陸續加入。 八次不予副署後,爭議早已超過《憲法》第37條如何解釋。行政院認為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違憲,便以不副署使法律無法完成公布程序。行政權先認定國會立法違憲,再依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副署,關鍵就在權力依據何在,判斷標準又是什麼。憲法沒有假設掌權者都是惡意,也沒有假設取得多數的人必然濫權。正因掌權者總有理由相信自己的選擇正確,憲法才把權力界線寫進制度。政黨會輪替,權力卻會留下。今天容許掌權者走多遠,明天換人掌權,就要面對同樣的尺度。 問題走到最後,還是回到異議與異己的界線。 民主容得下難聽的話,也容得下彼此無法接受的主張。只要沒有以暴力侵害他人、破壞選舉秩序,或以具體行動危害憲政民主,再尖銳的政治立場,都不該影響原本享有的權利。當民主開始具有辨識敵我的功能,便與限制權力的制度目的產生距離。 從2019年的香港回到臺灣,政治位置幾度交換,民主面對的難題始終相近。民主究竟是排除異己的制度,還是一個只在自己屬於多數時才願意遵守的口號,答案往往要等權力易手後才看得清楚。曾經要求別人遵守的規則,輪到自己掌權時,是否依然算數。 *作者為大學兼任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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