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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打赏男主播390余万且出轨致离婚,前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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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打赏男主播390余万且出轨致离婚,前夫起诉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近日,30岁安徽女子纪某称自己婚内出轨网络主播彭某,半年左右花光家中积蓄、变卖房产车辆并向亲友借款200万元,先后共打赏彭某390余万元致家庭破裂,其前夫王先生起诉主播彭某、彭某所在公司及平台返还全部款项一事,经红星新闻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

  9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彭某所在平台公会2025年1月、3月、4月、5月、6月举行的内部培训会议纪要,均有主播彭某签名。纪要显示,会议名称为《某某公会关于直播打赏命(明)令禁止行为》,参会人员包括彭某等多名主播。该公会关于直播打赏命(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主播(主持)无论是在直播期间或私下,禁止收取粉丝现金、禁止虚假承诺虚构事实诱导上票;主播(主持)不以任何不符合正确价值观的形式诱导上票(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以爱情、色情、性交易等)。公会一经发现存在上述事实,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直播权限或解除合作,并且赔付违约金。

  而据纪某讲述,其与彭某发展恋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大额打赏,主要发生在2025年1月至6月期间。

  该公会相关人士表示,主播彭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规,公会将进行处罚。

  律师认为,彭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公会(公司)明文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在其责任范围内所获得的打赏应视为纪某的赠予,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纪某无权处置超出必要生活开支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前夫王先生有权主张返还。至于平台和公司,则需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责任关系,确定是否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公会回应:

  每月培训严禁主播与粉丝私下联系交往

  涉事男主播已严重违规,公会将进行处罚

  彭某所在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此前不知道彭某和粉丝私下交往的情况,公司未收到法院传票。该负责人确认彭某曾在该公司做主播,但已请假并停播。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严格按照平台要求和公司规定对主播进行管理、培训,禁止主播与粉丝私下联系交往。

  9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取了彭某所在公会(公司)2025年多个月份的内部培训会议纪要,均有主播彭某签名,说明彭某参加了培训,对于公司禁止的行为是知情的。会议纪要显示,会议的名称为《某某公会关于直播打赏命(明)令禁止行为》,参会人员包括彭某在内的多名合作主播。

  ▲涉事主播彭某在“关于直播打赏禁止行为”会议纪要上签字 受访者供图

  该公会关于直播打赏命(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主播(主持)无论是在直播期间或私下,禁止收取粉丝现金、禁止虚假承诺虚构事实诱导上票;主播(主持)不以任何不符合正确价值观的形式诱导上票(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以爱情、色情、性交易等)。公会一经发现存在上述事实,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直播权限或解除合作,并且赔付违约金。

  公会表示,团播的目的是为了传递正能量、以及向不同人群带来更丰富的直播乐趣体验,一切应以追寻粉丝自愿上票为原则,不以诱导和欺骗形式诱导上票;公会倡导绿色、正能量、娱乐、直播传递快乐给粉丝。该公会相关人士表示,主播彭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规,公会将进行处罚。

  律师解读:

  二人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

  男主播涉嫌不当得利或应返还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兼职律师周健宇认为,本案的核心症结在于,如果男主播利用“暧昧剧本”实施情感诱导,将打赏异化为情感操控的筹码,使打赏者陷入错误认知、违背公序良俗并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仅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面临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更因主播主观上的非善意诱导,使其所获利益构成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且非善意取得。

  平台以“禁止不正当关系”条款规避责任,难掩其算法推荐与打赏机制对情感依赖的利用。依据《网络安全法》及平台责任规范,平台对异常高额打赏负有合理审查与风险提示义务,放任不管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周健宇认为,本案的司法介入不仅是财产救济,更需通过裁判明确:虚拟空间非法外之地,情感型打赏须受婚姻家庭伦理及强制性法律规范约束。期待未来的判决书能厘清主播、平台与用户间的责任边界,遏制资本对家庭法秩序的侵蚀。

  ▲公会宣讲“五条红线”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从目前当事人对巨额打赏事件的陈述和回应来看,双方对事件性质、打赏金额等均存在巨大差异和分歧,尚需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若纪某前夫王先生所述属实并且有证据支持,那么纪某属于打赏或赠与主播金钱以维护婚外不正当关系,赠与或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男主播明知纪某已婚仍发展暧昧关系、收受大额财物,同样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打赏或赠与金额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款项,比如房产、车辆变现金额及王先生转给纪某的现金等,依法应返还其中非正常消费部分。

  至于纪某向王先生亲友借款打赏部分,需要根据借款具体情形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倘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则王先生没有追讨该部分款项的主体资格,应当由纪某本人来主张相应权益。此外,相关借款的债务人为纪某。

  另外,若纪某与该主播之间仅为单纯直播间的正常娱乐打赏,没有婚外暧昧、没有情感诱导、不存在私下发展恋人关系,只是正常观看直播、自愿消费,则双方属于服务合同关系。纪某的打赏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和账号符合《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没有相应的禁止行为,那么,纪某直播打赏属于购买了相应服务,其支付的打赏额度对价合理,换句话说,双方之间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情形时,纪某所消费(打赏)的正当款项不应返还。由此可见,本案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打赏发生在双方建立暧昧恋人关系之后,纪某打赏目的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

  ▲涉事主播彭某

  林小明认为,至于平台、主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平台、主播公司是否明知主播利用婚外情感诱导用户大额打赏而予以放任。如果平台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主播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身职责,没有参与情感诱导,则平台和公司不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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