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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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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届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沈阳市科协,各有关高校院所、企业(园区)科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十五五”人才工作部署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十一大”精神,强化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加强我省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开展第二届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举名额及经费支持

第二届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由省科协以及经遴选评审入围的8家省科协团体会员(简称:试点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中,由省科协在全省范围内直接遴选不超过100人,试点单位单独推荐人数不超过40人。托举工程培养周期为2026年12月至2028年11月共2年,每位入选者培养周期内经费支持标准不少于5万元,省科协对A类入选者给予经费支持2万元,所在单位配套经费不少于3万元;B类入选者所在单位配套经费不少于5万元;C类入选者由试点单位自筹配套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二、人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研诚信规范;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二)年龄在32周岁(含)以下(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全职在辽宁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2岁。

(三)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学科学类及交叉学科的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突出的科研潜质,有较好的协作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有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

(五)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一般应包含一个实施周期。

(六)应确定至少1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专家作为培养导师,承担对被托举人的指导、扶持责任。

三、推荐单位、托举单位和推荐名额

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层科协组织中的团体会员可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的托举单位。每个推荐单位可按照不超过4个名额推荐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其中,获得2026年度省科协“产业助力工程”项目支持的省级学会可增加1名所联系服务的企业科技工作者。8家试点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人选。各推荐单位和托举单位要考虑自身托举培养能力、自筹资金能力等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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