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掌摑滿月男嬰虐死,法院判15年。(圖/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劉人豪/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吳姓男子不耐賴姓女友剛滿月的男嬰哭鬧,多次大力掌摑男嬰頭臉部,導致男嬰雙側硬腦膜下腔出血、腦幹重度損傷死亡;賴女在發現孩子停止呼吸時,未第一時間送醫或打119,而是上網查詢處置並自行急救延誤1.5小時,橋頭地院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重判吳男15年、依過失致死罪判賴女1年8月。
判決指出,吳男與賴女為男女朋友,賴女帶著剛出生滿月的男嬰,於2023年6月4日一同遷入吳男高雄住處。吳男2023年6月15日抱起男嬰時,不慎將男嬰摔落臉部著地,因而受有右上眼瞼及鼻根1處挫傷。
吳男於2023年6月8日、同月11日至同月14日間某日、同月16日,因不耐男嬰哭鬧,大力掌摑男嬰左頭、臉部數次,其中第二次掌摑導致左臉部紅腫並受有6處挫傷、左額部1處挫傷、雙側硬腦膜下腔出血。
賴女於2023年6月18日發現男嬰停止呼吸、嘴唇變色等,僅上網查詢處置措施及與吳男實施心肺復甦,而未及時將送醫救治或通報119。2023年6月18日見男嬰失去意識,才與吳男一同騎乘機車將男嬰送醫急救,但男嬰因吳男第二次掌摑行為,雙側硬腦膜下腔出血,導致腦幹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腦髓腫脹而死亡。
吳男辯稱沒有掌摑男嬰臉部,雖不小心摔落男嬰,但當時撞擊部位唇繫帶沒有出血,傷勢均非他導致。法院依解剖鑑定報告書、DNA等事證,認為男嬰身上傷勢極可能是2人所致。
法院審酌,吳男無視才滿月的男嬰身心尚未發育完全、腦部極其脆弱,僅因不滿哭鬧,大力掌摑頭、臉部;賴女發現男嬰意識不清沒有呼吸時,沒有送醫、叫救護車等,自行查詢網路嘗試救治,延宕約1.5小時候才決定就醫,違反義務程度重大,依犯過失傷害罪,判吳男有期徒刑4月,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5年;賴女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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