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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发布,强化机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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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进一

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期货业务明确分为基础类与交易类两档,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新规强化股东穿透式监管、压实公司治理责任,将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步完善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强化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引导期货公司聚焦主业,错位发展。

证监会表示,《办法》和《实施公告》的发布,对于强化期货公司监督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行为、防范期货公司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业务分类和准入更加明确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

其中,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两类,基础类业务包括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交易类业务包括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办法》要求,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此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实施方案和业务管理制度、诚信记录、高管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条件。

《办法》加强了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一是强化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凡是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当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以提高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实现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二是明确期货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禁止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违法行为,并设定行政法律责任。三是对于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行为,依法大幅提高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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