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4日讯)与马来西亚公民结婚的外籍人士,若要在我国工作或经营生意,并不会因为取得配偶身分而自动获得相关资格,仍须向移民局另行申请工作准许。
根据《星报》报道,移民局指出,持有“马来西亚公民配偶”类别社会访问准证的外籍人士,必须提出申请,获准后才能在我国工作;有关工作准许将通过在外籍人士护照上加注批文的方式发出。
针对外籍人士涉嫌在没有相关批文下经营生意的情况,移民局指出,当局会根据公众投诉,以及执法人员掌握的资料和情报展开调查。
根据1963年移民条例第39(b)条文,违反准证条件者可面对法律行动,包括接获传票或罚款通知、准证被取消、接获遣返通知,以及被列入禁止入境黑名单。
移民局同时提醒,若本地人士在明知对方没有有效准证的情况下聘用外籍人士,也可能面对法律责任。
当局指出,有关人士可在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55B条文下被调查及提控;若涉及窝藏违反移民法令的外籍人士,则可能触犯同一法令第56(1)(d)条文。
至于外籍配偶究竟只是协助家庭生意,还是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或管理业务,移民局表示,执法人员会根据个案进行调查。
调查将考虑有关人士在企业中的实际职责、工作时间、生意拥有权结构、资金交易情况,以及银行或其他账户的持有人等因素。
移民局说,若外籍配偶被发现没有取得必要批文便经营生意,当局将采取罚款及警告行动,并劝告有关人士申请工作准许。
同时,当局也会向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发出通知,以便针对外籍人士在没有适当准证下工作或经营生意的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
另一方面,大马公司委员会表示,该机构关注大马公民身分可能被滥用于商业注册的问题,但目前并未接获涉及此类情况的具体投诉或举报。
大马公司委员会指出,执法检查显示,由非公民经营的企业均已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或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令完成注册。
不过,根据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非马来西亚公民不能以独资经营者或传统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分注册生意。
该委员会也透露,该委员会目前正检讨公司法令,包括研究针对代名股东及董事的相关规定,以加强实益拥有权申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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