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再欽科技設備監控案件,台南高分院14日駁回檢察官抗告,維持撤銷監控命令的結論。(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涉及土地詐貸案,起訴移審後,承審法官撤銷科技設備監控,改採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引發外界質疑是否存在差別待遇,檢方不服於本月11日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4日裁定駁回抗告,認為本案起訴所指超貸金額為275萬元,銀行均取得足額抵押擔保,檢方也未明確證明銀行受到無法清償的損害,繼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有違比例原則,本案不得再抗告,但郭再欽仍自9月3日起遭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台南高分院指出,郭再欽遭檢察官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台南地院於9月3日裁定撤銷該命令。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抗告沒有理由,裁定駁回,維持撤銷科技設備監控的裁定。
合議庭指出,被告遭起訴後,是否採取強制處分,屬於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檢察官雖可提出證據資料,促使法院注意並決定是否發動,但只要法院裁量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濫用權限,就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針對本案案情,合議庭表示,涉案2家銀行核貸前,均由銀行人員進行專業徵信及評估,核貸金額也遠低於涉案房地的實際成交金額。銀行核貸時,除考量房地成交價,也會評估貸款人的資力、債信及抵押物價值等因素。
合議庭指出,2家銀行均取得足額抵押擔保,以保障債權;自2020年至今,也未曾向本案共同被告催討債務,或提出民、刑事訴訟。檢察官目前尚未明確舉證,證明2家銀行受到無法獲得清償的損害。
合議庭進一步表示,檢察官起訴書認定郭再欽與共同被告涉嫌共同超貸的金額為275萬元。相較於涉案房地實際成交價格,以及共同被告向2家銀行取得的貸款金額,275萬元似乎並非鉅額超貸。
對於檢方抗告主張,郭再欽面臨長期自由刑及鉅額犯罪所得沒收,法院認為,此說法似乎與本案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有所落差。
郭再欽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遭台南地院以另案判處有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宣告沒收非法清除爐渣犯罪所得6516萬3286元。
不過,南高分院認為,上述長期刑期及鉅額犯罪所得沒收,均屬於另案情節,並非此次貸款案件。郭再欽是否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應依本案犯罪情節個別判斷,不能將前案因素直接加諸本案。
合議庭指出,郭再欽是在2024年11月5日才遭檢察官命令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其所涉前案犯罪情節明顯重於本案,但前案檢察官並未命其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反而在情節較輕的本案實施,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合議庭認為,郭再欽有固定住所,台南地院已裁定自2026年9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相關措施已足以確保後續審理程序進行,沒有繼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
合議庭表示,台南地院原裁定的部分理由雖與台南高分院認定不同,但撤銷檢察官科技設備監控命令的結論相同,且裁量符合比例原則,沒有濫用權限,因此予以維持,駁回檢察官抗告,全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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