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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未迴避遭懲戒 前雲檢主任檢察官吳文城:當時不是我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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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吳文城。(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吳文城表示,當初接案主要考量案件公平性及當事人權益,相關案件並非他任內承辦或協辦,是否申請覆審仍在研議。(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記者游瓊華/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吳文城2023年轉任律師後,因接手過去任職雲林地檢署期間偵結起訴的重大案件,遭移付律師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日前認定涉及律師職業倫理及利益衝突問題,決議予以申誡,並須自費接受6小時律師倫理規範研習。

對此,吳文城表示,當初接案時僅考量案件公平性及當事人權益,3起案件都不是他當時承辦或協辦,對案件內容也不清楚,因此才會承接,目前是否申請覆審仍在研議。

吳文城為司法官48期結業,2023年4月因健康因素請辭檢察官職務,轉任律師。同年6月間,他接下包括1.2億元「XD」版偽鈔集團案、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涉貪案等案件,擔任二審辯護律師,由於相關案件曾在他任職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期間偵結起訴,因此引發是否涉及利益迴避的討論。

案件後續經移付律師懲戒,吳文城曾主張,自己當時在雲林地檢署主要擔任發言人,工作內容包括核閱部分書類及新聞發布,並未參與相關上訴案件的偵查及公訴事務,因此認為並未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相關禁止規定。

律師懲戒委員會則認為,吳文城雖未涉及律師法所規定「司法官轉任律師3年內,不得在原任職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執行律師業務」的情形,但其所承接案件屬於任職雲林地檢署期間偵結起訴的重大案件,涉及律師職業倫理及利益衝突,因此決議予以申誡,並要求自費接受6小時律師倫理規範研習。

對於懲戒結果,吳文城表示,自己接案的原則一直是考量案件是否公平,以及當事人的權益。當時承接的3起案件,都不是他在檢察官任內承辦或協辦的案件,對案件具體內容也不清楚,因此才會接受委任。

吳文城強調,律師在承接訴訟案件時,不會因為機關或個人形象而決定是否接案,主要考量仍是案件公平性及當事人權益。至於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以及後續是否申請覆審,他表示會再進一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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