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郭姓女子駕車,行經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在速限60公里的隧道內被拍到時速達101公里,遭開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郭女提告抗辯:「測速器有誤差,車速只有99公里」。一審法官竟採信「扣除1公里公差後,可能僅100公里(未超速滿40公里)」判郭女勝訴;監理機關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不得自行扣除公差」,判決一審的判決違法,改判郭女敗訴確定。判決指出,郭姓女子2023年8月20日傍晚,駕駛小貨車行經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南下3.69K隧道內,被雷達測速儀拍到車速達每小時101公里(該路段限速60公里)。監理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40公里以上屬於嚴重超速,裁處郭女1萬2000元罰鍰,並吊扣牌照6個月。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郭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測速儀有誤差,自己當時的時速僅99公里,並未超速達40公里。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採信其說法,認為依標準檢驗局規範,時速低於150公里時檢定公差最大值為1公里,郭女當時的車速可能僅100公里,剛好未達「超速逾40公里」的重罰門檻,判決撤銷原處分。監理機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技術規範的「公差」僅是判定設備是否合格的標準,並非代表每次測量都必然存在誤差;此外,舉發機關不能自行加上公差做不利認定,同理,「被舉發人也不得自行減去公差最大值作為實際車速」,否則完全違背合格科學儀器執法的立法要旨。由於測速儀器檢定合格,測得101公里即具可信度,二審認定一審判決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廢棄原判決,並駁回郭女訴訟確定,郭女確定得繳納1萬2000元罰款,並接受吊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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