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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每月5萬家用卻欠6年 男遭判還275萬加5%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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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對夫妻婚姻期間約定每月各負擔5萬元家庭生活費,丈夫卻自108年3月至114年12月間多次短付,妻子長期代墊家庭及子女生活、就學費用,累計差額達275萬4000元。屏東地院審理認定雙方確有每月5萬元家用約定,裁定人夫應返還275萬4000元,並依各期欠款起算5%利息。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人妻主張,雙方自民國105年起即約定丈夫每月固定給付5萬元,作為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支出,但丈夫從108年起未持續、足額給付。由於家庭生活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就學與照顧不能中斷,相關必要費用均由她以個人財產負擔,因此依法請求返還代墊款。

人夫則否認雙方存在每月固定給付5萬元的約定,辯稱夫妻結婚20年來負擔家庭費用模式不同,過去經濟狀況較好時雙方各自提出5萬元,後來妻子因經濟困難不再支付,之後家庭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大多由他負擔,有時支出甚至超過5萬元。

但法院調查雙方過去離婚案件的訪視報告,發現丈夫曾每月給付妻子5萬元負擔家庭開銷,直到約3年前妻子表示費用不足後,才改由丈夫負擔家中生活費、子女生活費及部分學費。

法院另發現,人夫在前案審理時曾由訴訟代理人表示,過去每月負擔約5萬6000元生活費;雙方110年7月LINE對話中,人夫也曾向妻子表示「今年暫時無法給你家支」,相關內容均與每月存在固定家用約定的情形相符。

法院認為,依家庭每月生活開銷及子女生活、學費等支出計算,夫妻原本約定每月5萬元家用金額尚屬合理,且人夫未提出足以證明不存在該約定的證據,因此認定雙方確有每月5萬元家庭生活費的約定。

依人妻提出的銀行入帳紀錄,人夫各月份實際給付金額與應付5萬元間存在差額,法院認定自108年3月至114年12月累計短付275萬4000元。丈夫雖曾表示金額有問題,卻未再提出具體證據爭執,法院因此裁定應返還275萬4000元。並裁定各期差額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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