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國家B級裁判資格的前HBL甲組女球員連姓女球員,前年參加籃球賽防守,導致王姓女球員上籃失衡摔倒骨折,遭王女提告求償54萬5363元。士林地院根據籃協鑑定,連女屬「違反運動精神犯規」,部分費用未獲認可,僅判連女須賠27萬1363元,全案可上訴。
2024年4月27日,真理大學室內體育館舉行籃球比賽,王姓女球員在三分線45度角接球後直攻籃框。連姓女球員高舉雙手跟進防守,兩人發生身體碰撞,王女失去重心摔倒,左手腕骨折。
王女主張,連女動作超出合理攻防範圍,屬危險防守,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合計54萬5363元。
連女認為,自己僅做正常防守,否認故意或過失,強調比賽中合理碰撞難以避免。
害對手骨折籃協認「危險防守」
法官將比賽影片等資料送交中華民國籃球協會鑑定,籃協認定,連女防守動作屬「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屬應避免之危險防守,嚴重程度介於違反運動精神犯規與奪權犯規之間。法官審酌雙方經歷與比賽規則,認為連女雖無故意,但具過失責任。
士院判准,醫療費10萬3953元、3個月工作損失8萬2410元、看護費2天共5000元。身心科費用無法證明與事故有直接關聯未予認可,精神慰撫金則由35萬元酌減至8萬元。總計連女須賠償王女27萬1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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