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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黜严端王位 | 赛哈密:不应政治化 行使宪法权力须依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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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黜严端王位|赛哈密:不应政治化 行使宪法权力须依足程序赛哈密:森宫廷风波应让宪法与法律解决。(档案照)

(吉隆坡17日讯)前法律部部长丹斯里赛哈密指出,森美兰目前发生的王位风波,不应被简化为不同人物或政治阵营之间的较量,其核心在于谁拥有相关宪法权力、权力从何而来,以及是否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行使。

他说,这起争议不仅关乎森美兰,也攸关我国的宪政体制、法治及国家机构能否获得维护。

争议的焦点,是一份涉及森美兰最高统治者端姑慕力兹地位的公告,森州大臣拿督斯里依斯迈拉欣已公开表示,他是在非自愿及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有关文件,过后也向警方报案。

州政府则表明,有关文件并未遵守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10条文所规定的程序,由于事件仍在调查及争议中,各方应以谨慎的法律态度看待此事。

另一方面,森州司法与酋长理事会(DKU)在9月13日召开特别会议后,认为罢黜端姑慕力兹的行动,违反森州传统习俗及州宪法。

该理事会也主张,第10(1)条文所规定的调查并未进行,所以端姑慕力兹仍是合法的森美兰最高统治者。

赛哈密指出,这些主张同样是目前宪法争议的一部分。

他强调,问题的关键不是“谁支持谁”,而是谁拥有采取相关行动的宪法权力。

“在宪政制度下,担任公职并不意味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每一个宪法机构的权力,都必须源自法律、获宪法承认的惯例与传统习俗,或宪法本身。”

他说,州务大臣、四大酋长、森美兰最高统治者及森州司法与酋长理事会,各自都在森州独特的宪政架构下拥有特定职能,但没有任何机构可以脱离宪法行事。

他认同一份公告本身并不能创造宪法权力,也不能把州务大臣参与第10条文所提及程序,诠释为州务大臣有权单方面决定最高统治者是否继续在位。

“宪法程序不是在政治目标已经确定后,才设法完成的技术要求,程序本身就是宪法正当性的一部分。”

赛哈密指出,若宪法规定行使某项权力前,必须完成调查、咨询、公告、达到法定人数或符合其他先决条件,就必须确认有关条件是否真正获得遵守。

鉴此,这起争议必须根据森州宪法的实际条文、架构及立法目的进行审视,而不是按照任何一方的政治取向判断。

他也提醒,森美兰的宪政架构与其他州属不同,是在王室、四大酋长、传统领地及米南加保的母系制度(Adat Perpatih)的独特关系上发展而成,所以解读州宪法时,不能忽略其历史及传统背景。

不过,他说,承认传统习俗不代表宪政原则可以被搁置。

“当传统机构被纳入成文宪法后,更须清楚区分传统上的正当性与宪法赋予的权力,两者都应获得尊重,不能以其中一方任意压倒另一方。”

他强调,王室、传统习俗及民选政治机构都不应被政治化,各机构必须在合法权限内履行职责,而民选政府的合法宪法职能,也不能仅以传统之名遭到剥夺。

指最终或需法庭裁决

他指出,宪法争议不能通过制造既成事实解决,也不应由政治影响力较大的一方说了算,而须交由法律裁决。

“若事件确实涉及法律及宪法诠释问题,最终可能需要由法庭作出裁决,这不应被视为攻击传统习俗或王室,因为司法裁决本来就是宪政制度的一部分。”

针对森州司法与酋长理事会的代表律师于今日致函州务大臣及其他州官员并提出严重指控一事,他说,有关内容目前仍只是诉讼争议中的指控,不能当作法庭已作出的裁决。

“舆论法庭不能取代真正的法庭。”

赛哈密说,这起事件更令人担忧的是可能留下的先例,若各方可在宪法程序带来不便时绕过程序,国家最终削弱的,将是各方声称要捍卫的体制。

他强调,尊重一个机构,并不意味必须摧毁或羞辱另一个机构,宪政制度要求各机构相互承认彼此的合法界限,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

“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来源,也必须依照合法程序行使;当权力出现争议时,就必须依法解决,无论在森美兰或我国任何地方,宪法都必须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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