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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署发文告力挺 “森州政府无权废黜严端” | e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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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7日讯)律政署认为,森美兰州务大臣及州行政议会并无单方面权力终止或废黜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职位的权力。

律政署发文告说,该署获悉“森州行政议会媒体声明——2026年第6次森州行政议会会议(2026年9月15日)决定”,并指有关宣言的合法性及其所产生的效力,必须依据法律,尤其是1959年森州宪法(UUTKNS),并通过宪法及合法的法律程序作出裁定。

”律政署此前已提出初步看法,认为2026年4月19日的声明无效,因为有关宣言不符合1959年森州宪法第10条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尤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第10(1)条文所列的任何失去资格因素,适用于森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慕赫力兹殿下。

文告指出,尽管森州四大酋长显然有权采取行动,让最高统治者退位的权力,但UUTKNS第10条文也规定了在四大酋长作出有关决定前,必须遵循的程序及考量依据。

“截至目前,并无任何事实显示上述规定的程序,已经获得遵循。”

与此同时,文告指出,当中也衍生出一个问题,即部分签署有关宣言的酋长已根据各自辖区的传统习俗被罢免,因此不再合法担任有关职务。

”基于部分签署有关宣言的酋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因为他们已依照各自辖区的传统习俗被罢免。因此,在相关时间点,森州‘四大酋长’的组成,实际上并不完整。”

文告中,律政署尊重森州各位酋长的地位,并认同每一名酋长的委任及罢免,均受各自辖区的传统习俗规范所约束。

与此同时,律政署也注意到,1959年森州宪法规定设立“议事与司法院”。根据该宪法第16条文,有关马来传统习俗的事项,包括酋长职位的遴选、委任、辞职及罢免,以及最高统治者所提呈的任何事项,均属于该院的权限范围。

根据1959年森州宪法第16(3)条文,该院就上述事项所提出的意见,属于最终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庭提出挑战或质疑。

“因此,森州行政议会成员所发表的媒体文告或作出的宣布,被视为在法律上不产生任何效力,因为他们并不具备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赋予的管辖权、授权或权力作出有关宣布。”

“此外,森州行政议会成员也没有法律依据,以2026年4月19日的宣言作为作出有关宣布的依据。”

“基于上述事项,对有关宣言进行宪报刊登或采取任何落实该宣言的行动,均属不具合法性的行为,因为有关行动违反宪法。”

此外,律政署也注意到,相关事项目前仍在芙蓉高庭审理中,而法院也已发出仍然有效的临时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因此,律政署呼吁各方尊重司法程序,让有关案件按照既定程序获得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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