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8日電)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得適用特別稅率者,應於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
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天前提出特別稅率適用申請,適用稅地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工業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等經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除此之外,道路土地、騎樓走廊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減免徵地價稅項目,也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天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於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年開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線上申請,省時又便利。
賦稅署解釋,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至於計算方式,賦稅署說明,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的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賦稅署補充,若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
賦稅署表示,但若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編輯:楊凱翔)1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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