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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涉行賄獄政官員案 二審認難證明對價關係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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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人被控行賄獄政官員,一審多人遭判刑。二審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餽贈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今天改判王令麟等7人無罪;吳載威等3人維持無罪。可上訴。

王令麟、秘書胡曉菁被控以禮品、住宿等利益,換取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前戒護科員祖興華對王令麟在監期間提供特殊待遇。此外,池燿廷、羅為德被控行賄蘇清俊,池燿廷另涉行賄台中監獄前副典獄長趙崇智。台北地檢署104年1月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108年判王令麟、胡曉菁各2年2月;蘇清俊因收賄等4罪應執行16年,趙崇智11年8月、祖興華11年。全案上訴後,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歷經7年,今天做出二審判決。

二審指出,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不當然成立收賄罪。依貪污治罪條例,除須證明公務員確實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還須證明利益是針對特定職務行為交付,且公務員具有以職務行為交換利益的主觀認識與意思。

換言之,必須證明給付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存在「對價關係」,若僅能證明雙方長期交往、逢年過節送禮、宴飲或曾有請託,仍不足以成立賄賂犯罪。

高院強調,並非認定本案所有請託、餽贈、接見安排或訊息傳遞均屬適當,相關行為仍可能涉及行政、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若要依貪污治罪條例追究刑責,仍須證明特定職務行為與所收利益有對價關係。

高院認為,既然證據不足以證明獄政人員所收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也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以及曾有請託、送禮,推認兩人具有行賄犯意及對價合意。

蘇清俊被控收賄部分,檢察官指控蘇清俊接受王令麟、胡曉菁、池燿廷及羅為德等人提供禮品、宴飲、住宿及現金等利益,並協助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外役監及傳遞訊息等事項。

高院認為,部分請託或協助縱有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倫理或行政責任,仍須證明屬蘇清俊職務行為或源自職務的實質影響力,並證明個別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

尤其蘇清俊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事務已非當然具有法定職權,若請託僅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人脈,不能因他具有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就一概認定屬職務影響力。

祖興華被控協助王令麟傳遞訊息、處理物品及累進處遇資料,並收受茶葉、魚貨、保養品及牛排等利益。高院認為,即使部分行為可能違反監所規定或公務倫理,檢方仍未證明收受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有對價合意。

趙崇智被控收受池燿廷提供禮品、現金等利益,並協助傳遞訊息、辦理特別接見及詢問外役監申請結果。高院認為,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各次餽贈與具體職務行為具有明確對價關係。

池燿廷、羅為德則被控多年提供蘇清俊、趙崇智高價禮品、現金及宴飲等,建立「長期供養關係」,並請託處理特定受刑人的接見及監所生活等事項。高院也認為,現有證據未達刑事犯罪所要求的證明程度。

高院認定,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蘇清俊、祖興華、趙崇智與王令麟、胡曉菁、池燿廷、羅為德間具有行、收賄對價合意,撤銷一審有罪判決,7人均改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另方面,檢方針對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台北看守所前秘書柯書宇及柯書宇妻子吳佩瑜一審無罪等部分提上訴,高院予以駁回;檢方若上訴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

檢調偵辦另案監聽時查出這起獄政案件。王令麟因東森力霸掏空案於民國102年判刑3年10月定讞,同年11月入獄,104年11月假釋出獄。(編輯:蕭博文)1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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