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永靖鄉長詹木根涉收賄圖利綠能廠商遭判刑13年。(資料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前永靖鄉長詹木根涉利用辦理太陽能光電標租案機會,指示前主任秘書林惠君洩漏標案,使綠電廠商順利得標,從中收賄497萬餘元,使得業者從台電獲得躉購費不法利益高達1.1億元,法院審理時,仍否認犯行。遭法官依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13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林惠君等8人分別判處3年2月至6月不等刑期。

▲在第六公墓設置太陽能光電板動土。(圖/ETtoday資料照)
判決指出,詹木根於109年6月間辦理「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時,透過中間人江男找來李,遊說詹配合讓綠電公司得標,詹指示不知行賄的林惠君、陳男協助配合,依廠商提供的招標資格限制、押標金等條件製作有利招標文件,並洩漏鄉公所回饋項目與租金條件,順利得標。詹因而取得306萬餘元賄款,江、李各獲69萬餘元報酬。
詹木根食髓知味,110年6、7月間再徵求江男參與「永靖屋頂等三案」標租,並指示林惠君、楊男配合,江找來許進、賴、高投標,以相同手法製作有利招標文件並洩漏回饋項目,但因招標程序經政風室認定不合法廢標,江等人再找綠電公司以相同手法得標。詹因而再取得190萬餘元賄款,江、許各獲47萬餘元、13萬餘元報酬。

▲為了第六公墓光電案鄉民多次抗議。(圖/ETtoday資料照)
法官量刑理由指出,詹木根案發時身為鄉長,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使下屬配合犯罪,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事項,再實際收受賄賂,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且犯後否認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實難姑息。
林惠君、陳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楊否認犯行;江居於主導地位,其餘被告犯後多坦承並繳回犯罪所得,法院審酌各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分工、收賄金額及犯後態度等判處徒刑,詹判處應執行13年,並宣告褫奪公權8年及沒收犯罪所得、林惠君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中間人江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永靖鄉民反「種電」包圍公所抗議,孝女跪地哭喊。(圖/ETtoday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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