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高分院考量沈男以15萬元與謝男達成和解,給予緩刑3年。(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沈姓男子與謝姓男子曾因普渡供品發生糾紛,去年10月2人又在一間土地公廟發生口角、衍生肢體衝突,沈男以鋁棍攻擊謝男,並在打落謝男手中水果刀後,撿起水果刀朝謝男猛刺,造成謝四肢、背部、腰有多處嚴重傷勢,幸治療後無生命危險。一審依傷害罪將沈男判刑1年5月,沈以自己與謝以15萬元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理由提起上訴,盼求輕判,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但讓他緩刑3年,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沈男從事自耕農,與謝男在去年9月23日起,就因普渡供品有糾紛,雙方在去年10月7日中午,在一間土地公廟前發生口角,沈拿起鋁棍攻擊謝男,而謝也抄起水果刀欲反擊,沈男隨即將謝男手中的水果刀擊落,再撿起水果刀繼續攻擊謝男。
謝男因此受有左前臂肌肉、筋膜、肌腱、右大腿、左大腿及左膝撕裂傷、下背撕裂傷未穿刺後腹腔、左臉挫擦傷血腫、左前臂開放性傷口併多處肌腱斷裂、右大腿、左腰及左大腿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幸無生命危險。事後謝向警方報案提告,檢方依傷害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沈男在偵訊時坦承不諱,但他的犯行造成謝男傷勢不輕,身體及心理痛苦尚深,且一審時未能與謝調解成立,將他判刑1年5月。
沈男提起上訴,主張自己已與謝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15萬元完畢,已努力修復對謝男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較原審時已有改變,請求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認為沈男行為所生危害非輕,原審量刑妥適,沈男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考量沈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謝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佐,宣告給予緩刑3年,以啟自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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