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林姓女騎士騎車行經屏東縣長治圓環,因未打方向燈遭民眾檢舉,挨罰1200元。她認為該路段只有單一行向,進入圓環根本沒有轉向選擇,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勘驗影像並參考交通部函釋,認定該路段無須打方向燈,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騎士於2023年12月10日中午12時23分許,騎乘機車行經屏東縣長治鄉長興路長治圓環,因進入圓環時未打右側方向燈,遭民眾檢舉。警方查證後舉發挨罰1200元。
林女主張,自己於2014年考取機車駕照時,法規並未規定進入圓環必須打方向燈。她認為,單一行向的圓環沒有顯示方向燈的必要,並提出台南市警察局的圓環方向燈宣導圖,以及交通部函釋作為依據,請求撤銷罰單。
監理所則認為,長治圓環位於道路右側,並非道路盡頭的單一行向圓環,路面也畫有右轉箭頭,林女應在右轉進入圓環時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舉發及裁罰並無違法。
不過,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及比對街景圖後發現,林女行經的長興路是同向單一車道,所有車輛都必須沿著道路行進至盡頭,再順向進入圓環,沒有其他行駛方向可供選擇,也不存在駕駛人必須透過方向燈,才能讓其他用路人預判行向的情況。
法官指出,方向燈的用途是讓其他用路人事先預知車輛行進方向,以便提前反應、避免事故。交通部函釋也說明,路面指向線是用來指示車輛行駛方向的輔助標線,並非判斷是否應使用方向燈的依據。林女沿長興路進入長治圓環,並沒有轉彎或變換車道的其他選擇,路面向右箭頭只是指示同一車道的續行方向,並非代表必須打右轉方向燈。監理所認定她未打方向燈違規,缺乏依據。判決撤銷原裁罰1200元的處分,訴訟費用300元由監理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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