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蘇姓男子因多起交通違規遭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罰,卻主張自己早在民國112年5月偷渡出境,直到113年才被國際警察帶回台灣,隨即入監服刑,根本不可能在違規現場開車,還質疑警方舉發單上的簽名不是本人所寫。不過,法院調閱他過去涉及詐欺案件的筆錄,仔細比對草寫筆跡,認定簽名高度相似,且沒有證據證明他在違規前已出境,判決駁回訴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涉及的交通違規,包括領有機車駕照卻駕駛小型車、未依標誌標線指示,以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等情形,警方當場攔查並製單舉發。蘇男不服,表示自己早已離境,車輛也在113年10月出售,認為實際駕駛人另有其人,並質疑舉發單上的簽名字跡潦草,與自己平時工整的正楷字跡不同。
法院為釐清身分,調閱蘇男因偷渡出境案件的判決及相關筆錄,確認他確實在112年5月間從屏東東港搭漁船偷渡出境,但無法證明他在本案交通違規發生前就已離台。法院也指出,蘇男的偷渡時間只能確認在當月某日,不能因此直接認定違規當下人在國外。
至於簽名爭議,法院進一步調閱蘇男過去詐欺案件的刑事卷宗,將他在筆錄及文件上的草寫簽名,與本案舉發單比對。法官發現其簽名方式都與過去簽名相近。
法院認為,草寫通常是在快速書寫下完成,較能呈現個人習慣的筆順及字形,舉發單上的簽名與蘇男過去承認親簽的草寫字跡高度相似,也與他過去因交通違規簽收舉發單的字跡相符,難以認定是他人冒簽。
此外,警方舉發單上還正確記載蘇男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足以佐證員警當時已查驗身分。卷內也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冒用蘇男身分,或他在違規前已偷渡出境。法院綜合違規紀錄、員警職務報告及簽名比對結果,認定警方舉發程序並無違誤,交通局裁罰也沒有違法,判決蘇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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