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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檢超標涉毒駕起訴!毒蟲喊冤「下車才吸」 法官揭關鍵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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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外觀,基隆地檢署外觀。(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何男涉嫌毒駕上路被起訴,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何男在開車期間用施用毒品,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黃資真/基隆報導

何姓男子因涉嫌毒駕上路遭到檢方起訴,但何男堅稱是將車停在路旁,下車時才施用,基隆地院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何男是在施用毒品後駕車,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2025年9月30日凌晨何男駕車行經台2線頂社路口時,被警攔查發現毒駕事實,並查扣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毛重6.00公克,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採檢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且濃度值均達50ng/mL以上,檢方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偵結起訴。

審理時何男辯稱駕車前沒有吸毒,將車停在路邊後才施用含有第三級毒品的咖啡包。而根據當天執勤員警證稱,獲報抵達地點時車輛已經熄火,何男站在車外。

因此就查獲經過,法官認為客觀上存在何男於停車後至下車前空檔時間施用毒品咖啡包之可能性,雖然可證明他確實吸毒,然無從逕行推論施用毒品的具體時間點,也難以排除何男確實有可能能是在停車後才施用毒品,加上也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何男犯罪行為。

法官表示,只要何男在施用毒品後未駕駛交通工具,即不涉犯本案的起訴罪名,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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