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捲入南港展覽館弊案,遭判刑7年8月定讞後,再審逆轉無罪,關鍵在於指控他收賄的力拓營造董事長特助黃維安證詞前後不一,又欠缺金流等客觀證據補強。銘傳大學副教授王伯頎表示,污點證人雖有助揭露隱密犯罪,但也可能為求減刑而不實指控他人,因此更需客觀證據檢驗,法院如何取捨證據、形成自由心證也是避免誤判的關鍵。王隆昌當年被認定收賄,關鍵指證來自轉為污點證人的黃維安。黃指控王收受70萬元「前金」及50萬元「後謝」,共120萬元,但兩人間查無通聯、電子郵件等聯繫紀錄,也未扣得賄款或發現王及家人帳戶有相對應異常金流。黃對於如何認識王隆昌、兩人見面的時間、地點,以及交付賄款的時間與方式等重要情節,歷次證述存在差異。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本案其中一項翻案關鍵的新事證,高院再審發現,王隆昌當年的授課紀錄與黃維安的說法不一致,黃曾證稱2003年11月4日晚間曾與王隆昌在某越南餐廳見面,但北科大資料顯示,王隆昌當晚6時30分至9時10分固定在校授課,且無請假紀錄,至於卷內的餐廳發票及信用卡消費資料,僅能證明黃當晚曾在該餐廳消費,無法進一步證明與他吃飯的人是王隆昌。此外,力拓提領70萬元的資料僅能證明款項交由黃處理,無法證明流向王隆昌,另50萬元「後謝」也欠缺交款及金流佐證。高院認為,黃身為行賄者,其證詞須有補強證據,本案欠缺客觀事證證明王確實收受120萬元,因此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王伯頎說明,污點證人制度原本的目的,是鼓勵涉案者揭露不易被發現的犯罪事實,尤其重大犯罪往往具有隱密性,外界難以取得證據,透過涉案者供述,可以協助檢調發現犯罪、追查其他共犯,因此制度本身具有正面功能。王伯頎表示,污點證人制度同時具有風險,由於證人可能透過供述其他涉案者換取減刑或其他有利處遇,就可能產生為了自身利益而不實指控他人的誘因,甚至可能因彼此間的恩怨,「反正最差也是被關,如果把別人咬出來可以獲得減刑,就賭一把」,因此污點證人的說法是否可信,更需要其他客觀證據加以檢驗。王伯頎進一步指出,法院如何取捨證據及形成自由心證,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法院也應就相關證據進行調查、判斷證明力;即使被告提出多項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法院最後選擇不採信,關鍵就回到法官形成自由心證的過程及理由是否充分,但自由心證並非毫無限制,如果案件存在對被告有利的客觀證據,法院仍應充分調查並說明為何採信或不採信。相關新聞請見: 王隆昌案揭司法漏洞3-1》同案評委周家鵬早無罪 他卻苦等14年翻案王隆昌案揭司法漏洞3-3》14年才翻案凸顯救濟困境 「平冤四法」仍無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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