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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走恆春環城步道遭「突起路磚」絆倒摔死 獲國賠384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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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外觀,最高法院示意圖,最高法院2023年新外觀。(圖/記者吳銘峯攝)

▲老翁在恆春環城步道摔死,最高法院判准國賠384萬餘元。(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縣姚姓老翁2022年間行走於屏東縣恆春鎮環城步道時,竟遭突起的路磚絆倒,額頭出血,送醫急救後仍不治。家屬認為管理步道的恆春鎮公所與屏東縣政府均有過失,提出國賠訴訟,請求國賠384萬餘元,一二審均認定應由恆春鎮公所國賠,金額全數判准。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發生於2022年5月底,下午5點左右,姚姓老翁行經恆春鎮環城步道,突然撲地倒下,額頭流出鮮血,緊急送醫急救,醫院隨即採用頸椎椎間盤切除併人工骨塊融合手術。老翁住院1週多後返家,返家當天傍晚在家中過世。屏東地檢署法醫驗屍後,認為死因為跌倒、意外造成高位頸椎骨折導致神經性休克死亡。

家屬3名子女不滿,認為管理環城步道的公家機關有疏失,因此提出國賠訴訟,先位請求恆春鎮公所國賠給每名子女各128萬1,919元,備位請求屏東縣政府國賠給每位子女各128萬1,919元。

案經法院審理,恆春鎮公所抗辯,依照土地謄本登載之管理者應該為屏東縣政府,再加上步道旁柏油道路管理者也是屏東縣政府,所以應該由縣府負擔國賠。另外也說,醫院曾經診斷老翁患有肺炎及急性呼吸衰竭狀況,所以死因未必與跌倒有關。公所最後強調,依照監視器畫面,老翁戴著耳機、左右張望,沒有注意腳前路面,所以要負擔與有過失50%責任。至於縣府則提出《屏縣道管條例》規定,主張事故處為人行步道,屬於市區道路之附屬設施,應該由恆春鎮公所管理。

法院調查後,認為事故處依照交通部觀光局核定的「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國境之南·看見屏東之美」計畫下之子計畫「壹、半島特色街區再生計畫:1-1城垣周邊風貌改造計畫」,當時規劃2億6千餘萬元補助改建「恆春古城『環城步道及單車道』」,執行單位為屏東縣政府及恆春鎮公所,後續由恆春鎮公所編列預算進行管理維護。所以法院認定,該處應該由恆春鎮公所負責維護。

另外再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老翁當下正常行走時,突然「身體前傾,旋即倒地,其倒地後額頭流血,右腳仍著鞋,惟左腳鞋子則落在其倒地處後方超過1人身高之距離外,該鞋子落點前,有數塊地磚隆起。」因此認定,確實是地磚隆起造成老翁跌倒,以及死亡結果。至於恆春鎮公所抗辯的與有過失,法院認為即便老翁戴著耳機,但他行走時眼觀四方,與常人正常行走時,會留意四週環境之舉並無不同,此抗辯不可採。經過計算後,一二審法院均全數判准國賠,總計均判准國賠384萬5,757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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