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一名姚姓老翁,2022年5月間在屏東縣恆春鎮環城步道散步時,遭到突起的地磚絆倒,導致頭部重創,經送醫搶救後不治。家屬認為恆春鎮公所未善盡維護責任,未設警告標示,遂聲請國家賠償。一審、二審時法官認定恆春鎮公所需負責,判賠共384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5)日駁回,全案定讞。
地磚突起釀意外 老翁摔倒重傷不治
回顧本案,姚翁於2022年5月29日午後,到屏東縣恆春鎮環城步道散步時,因地磚突起遭絆倒受傷,送醫搶救後於6月8日因高位頸椎骨折導致神經性休克身亡。
姚翁三名子女指出,意外發生原因在於管理機關恆春鎮公所未妥善維護步道,也未設警告標示,導致父親不幸身亡,因此提出國賠請求,求償醫療費、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每名子女共128萬1919元。
鎮公所駁無管理責任 法官打臉判賠
恆春鎮公所於訴訟中主張,該步道屬於文化古蹟附屬設施,土地謄本登載管理者為屏東縣政府,維護管理責任應由縣府負責,並認為家屬提出的影像資料無法證明姚翁跌倒與地磚突起有直接因果關係,否認應負賠償責任。
屏東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恆春鎮公所為步道管理單位,對地磚突起應負維護責任。法官根據案發當時照片,確認姚翁鞋子落腳處有地磚突起,且恆春鎮公所未維修或設置警告標示,導致姚翁死亡與地磚突起具因果關係,判決三名子女各獲賠128萬1919元,共384萬5757元。恆春鎮公所不服上訴二、三審,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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