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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卧室装监控,拍到数十名按摩女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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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卧室装监控,拍到数十名按摩女上门....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在家中安装监控的三个多月里,吴女士称,摄像头记录下不同女性登门80余次,以及她们与丈夫搂抱、亲吻等画面。丈夫何磊(化名)则解释称,这些女性是上门提供按摩服务。

  吴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提交了监控视频、纸质素材整理材料及视频截图,试图证明丈夫存在婚姻过错。

  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这些材料。法院认为,视频的取得方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具备证据资格,因而未将其作为认定何磊存在婚姻过错的依据。这起发生在福建厦门的案件,近日引发热议。

  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据悉,二审将于11月下旬开庭。

  监控下的丈夫

  2003年5月,吴女士与何磊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一审判决书认定,双方自2024年10月起分居,至一审判决时已近两年,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吴女士的叙述中,夫妻关系的变化始于何磊与公司内一位年轻女性的暧昧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签订分居协议。

  离婚诉讼的争议并不止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双方是否存在离婚过错,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等问题。

  在吴女士看来,监控画面正是证明何磊有过错的重要证据。

  监控安装于两人分居的两个月后,即2024年12月。吴女士称,她在家中安装了三个监控摄像头,分别位于客厅、夫妻卧室和另一间存放杂物的卧室。她解释,何磊此前曾因饮酒摔倒,她担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加之房屋平时不常住,安装监控是出于安全考虑。

  她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购买订单显示,涉事设备为某知名品牌家用监控摄像头。她称,考虑到不想破坏房屋的墙面,便拆掉设备外壳,将摄像头接在插线板上。“探头是圆圆的,像乒乓球那么大。”她承认,安装摄像头时,何磊并不知情。

  此后三个多月,监控记录下不同陌生女子进入家中的画面。吴女士自行整理了一份表格,标注了当时58岁的何磊在60多天里,与数十名女子见面的时间、是否发生性行为、疑似有金钱交易等情况。她说,这些亲密行为有的发生在卧室,有的则在客厅。

  2025年2月初,吴女士将监控拍摄到的情况告诉父亲,其父随后报警。吴女士称,民警到场时,相关女性已经离开。何磊向警方解释,对方提供的是保健按摩服务,警方当时未能现场查实。

  一个月后,发现监控的何磊以吴女士安装窃听设备为由报警。吴女士称,2025年5月前后,警方将监控设备拆走。此后,她与律师一同接受询问,向警方说明设备的购买渠道、型号及查看视频所用的软件,并反映视频中存在嫖娼行为。

  在离婚诉讼中,吴女士将视频统计材料提交给法庭。据她介绍,何磊在一审庭审中否认嫖娼及与多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称相关人员是上门提供保健按摩服务,并质疑视频系人工智能生成。

  “有的女性在客厅就脱光了衣服。”吴女士质疑,何磊所称的按摩服务难以解释视频中的情形。庭审中,吴女士的代理律师提出,可以对相关视频进行鉴定,以核实其真实性。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监控视频整理材料中,记录了何磊与不同女性亲密接触的画面。就相关情况,中国新闻周刊尝试联系何磊未果。

  判决书显示,何磊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称视频系通过窃听、窃录形成,且缺少原始载体。涉案监控设备及视频原始载体此前因何磊报警称吴女士安装间谍设备,被厦门市公安局何厝派出所扣留。

  不过,法院排除相关视频,并非仅因原始载体缺失,还涉及对取证方式合法性的审查。

  判决书援引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该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并不意味着一方的隐私权可以被概括性剥夺或限制。吴女士希望了解丈夫的生活情况,虽有其主张的目的,但取证方式仍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并遵循比例原则。

  判决书指出,吴女士在卧室电视线路插口处隐蔽安装摄像头,对丈夫在卧室的起居行为进行全天候、无差别录制。这种主动、刻意、秘密性的拍摄和窥视,与其所称的“担心丈夫再次受伤”的目的明显不符,已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并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还指出,不能根据取证结果的内容,反过来判断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若不排除这类证据,可能会反向鼓励民事主体不顾手段和场合拍摄他人活动,破坏公众对私人生活安宁的合理预期。据此,一审法院未采纳吴女士提交的相关视听资料。

  吴女士对此存在异议。她认为,监控装在夫妻共同住宅内,这是她享有合法管控权的空间。自己没有对外传播任何影像内容,取证只是为了固定何磊婚内不忠的事实、维护自身婚姻权益。所用设备是普通民用摄像头,并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目的与手段都具有正当性。

  夫妻关系不能成为侵犯隐私的理由

  家庭监控拍摄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判断标准是什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关键在于安装监控的目的、方式,以及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张荆表示,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家庭监控影像都不能作为证据。比如,夫妻双方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理需要,因家中有老人、孩子或者保姆而安装监控,即使一方对此并不知情,相关影像也不必然不能作为证据。

  但如果一方以取证为目的,针对另一方私自安装摄像头,甚至将设备藏匿起来,性质就有所不同。张荆认为,这与在宾馆房间安装针孔摄像头并无本质区别。

  除了监控证据能否被采纳,张荆还提出,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是否应当回应证据所反映的行为,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她认为,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与其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法院不能依据不合法的证据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如果相关事实能够通过其他合法证据得到确认,仍可以在裁判说理中作出回应。司法裁判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也具有明确行为边界、引导社会行为的作用。

  对于本案法院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排除监控视频,张荆认为,裁判说理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她表示,相关司法解释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是需要分别审查的情形。如果法院以侵害隐私权为由排除证据,应进一步说明具体侵害行为及其严重程度。

  一段今年9月底吴女士父亲与办案民警的通话录音显示,该民警称,警方已找到几名视频中曾与何磊接触的女子,并就相关问题与法制部门进行研判,包括追究时效等。他表示:“证据上肯定是依法来,我们肯定会去查。”

  厦门警方曾回复媒体,9月下旬,何磊及视频中部分按摩女被传唤到案进行调查,何磊不承认嫖娼,但有按摩女指认曾在何磊家中卖淫,已成立专班正在调查。

  张荆指出,如果警方经调查认定存在嫖娼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法院审查相关事实提供依据。但如果相关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即使之后有涉事人员出面指认,也可能无法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从监控视频能否作为证据,到安装监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争议背后是夫妻忠诚义务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边界问题。

  张荆认为,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了解彼此相关情况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的个人隐私权因此消失,更不能以配偶身份为由,任意侵入对方的私密空间。

  在婚外情纠纷中,当事人取证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但秘密取证并不必然违法,关键在于是否超出合理边界、实质性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张荆举例,一方拍摄配偶与他人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者在公共场所拍摄两人牵手等画面,在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可能被法院采纳。相反,如果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床边安装监控,拍摄对方裸体等高度私密画面,则可能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夫妻关系不能成为随意侵犯他人隐私的合法外衣。”张荆表示,婚姻关系使双方能够合法接近彼此,也使双方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了解对方相关情况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始终存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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