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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需有一揽子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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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杠杆,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辽宁、安徽、湖南等地采访时发现,这一杠杆在调节高收入群体前却有些“失灵”,高收入群体税收“管不住”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们面临的普遍难题。记者在湖南采访时获悉当地一起令人震惊的富人逃税案。在湖南某地有一家当地最大的槟?企业。由于企业解决了当地3000人的就业,被政府视为关系地方稳定的重点企业,平日基本不允许政府职能部门进入企业检查(《经济参考报》5月17日)。

其实,或许不得不承认,如上述报道类似在湖南、辽宁等地因为种种因素被地方政府挂上有形无形“保护牌”,并被地方赋予各种政策优惠的企业,且因此形成的税收逆向调节现象,可以说在国内其他地方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过与此同时笔者仍然认为,税收问题的存在可能只是形成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而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的解决或许还得需要相关一揽子制度机制改革的推进。

首先就收入分配差距形成因素观察,众所周知,有公开资料已经证明,在过去的20多年里,国民收入所占国民经济中比例,已经从20多年前的56%下降到2005年的36%左右。与此同时,虽然社会公众对个税起征点调整的进程还远不能说是满意,可个税起征点毕竟也几经调整而提高至目前的2000元左右。所以就此角度,如果说在过去的多年时间里税收作为收入分配杠杆作用发挥不尽如人意还尚可理解的话,那将当前社会收入分配鸿沟形成完全归之于税收问题,而忽视与之相关的一揽子制度改革的推进,显然可以说有失全面。因为其中道理说来也简单,决定个人收入水平,或者说形成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因素,其中除了个税原因外,应该还与社会保障费用个人缴纳比例、个人收入的多元性及隐性因素密切

相关。可以说,正是因为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行业与不同地区之间收入水平的悬殊等初次分配,以及社会再分配等诸多缺陷的存在,才是形成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与贫富鸿沟的真正原因。而这,显然不是单单靠税收缺陷的弥补所能解决的。

而若再以宏观一点的角度比较,根据学者刘植荣的研究,中国目前最低收入所占不到世界平均的15%,在全球排名159位,最低工资占GDP比例同为159位,水平甚至低于32个非州国家;与此同时,中国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而世界平均水平则为5倍;中国行业工资差高达3000%,世界平均则为70%(见《燕赵都市报》5月16日)。显然,对此现象就是按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此的分配不公现象肯定不是单考税收制度改进所能扭转,同时应该也是与一系列的社会分配制度缺陷密不可分的。因此,在提高国民初次分配权益的同时,加强国民在再分配中的权重,并就此推进与之相关的一揽子制度改革进程,无疑应该是解决当前社会分配不公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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