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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诛不足以绳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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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明社会,死刑的存在,意在使不轨者因畏死而不敢越轨。故震慑价值远大于存在本身。特别在道德失范的现实背景下,刑法上更需仰仗死刑的威慑力来承担维稳重责。

近期中国刑法大修改,引发死刑存废大讨论。有学者认为,如果最终能消减13个罪名的死刑,则取消死刑就不远了。亦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在发达国家,一般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经济犯罪都没有死刑,中国也应该逐步取消这些领域的死刑。这在当下的中国,似乎并不合国情,更不合民意。

欧美未对贪腐动用死刑,并不能作为支撑在中国对贪官废止死刑的依据。这些法治国家有着严格的制度监督,官员难以普遍腐败,在中国情况恰恰相反。由于贪腐泛滥,民众对贪腐行为深恶痛绝。但遗憾的是,中国的贪官只要不是“斩立决”,无论无期还是死缓,能够在牢里呆满10年的实属罕见。中国的贪官总有各种理由减刑、免刑、提前出狱,继而重操“旧业”。

诸如此类背离道德和律法的行为,发生在有着死刑约束前提之下。试想,一旦废除死刑,加上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还能有何种手段来威慑不轨,正义又将如何伸张?当然,遏制犯罪不能仅依赖死刑,最终应依靠制度建设。但在制度建设未成型之前,万不能邯郸学步,自毁利器。

中国自古崇尚以德教化民众,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内在约束。在道德滑坡时期,不受制约的个人意识,就可能是恶魔。死刑固然残酷,却是道德约束失效时,用以震慑人心“成全仁德”的最有力方式,对于现阶段的中国仍然是一种必要选择。

明洪武年间,朱元璋曾实施“法外用刑”的“权时处置”。在其看来,“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虽然朱元璋以重刑惩治奸顽,但在此期间也屡次颁行“常经”之法的《大明律》,该律法基本贯彻了“贵存中道”的原则。事实上,不论何种重典,包括死刑,都是一种刑罚手段,也是一种量刑参照。只要执法公正,量刑得当,重典的存在,并不会与人伦、道义和人本主义相背离。

中国大陆提倡废除死刑者多数为学者和部分社会精英,而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并不赞同废除死刑。传统的是非观念在大陆仍然有着极大市场,尤其在中国传统的律法文化中,对民众而言,“杀人者偿命”、“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之类的报应观念已成为民族心理。罪大恶极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古而有之的情结根深蒂固,甚至关乎公正和道义。

事实上,绝大多数人对死刑的“迷恋”,正影射出民众对当下法治环境的失望心理。当然,“民愤”包含一定非理性因素,但在大多数时候反映了良善者的心声,亦是民意之体现。故而,对于民愤所指向的在立法中则应有所体现。民意虽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无视民意的法律势必失去民众的尊重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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