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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过早对“救人担责”下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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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首先让人想起了南京“彭宇”案。两案相同的要素是,都存在着情与理的交织。

“彭宇”案引发了“遇上老太太摔倒该不该扶”的道德困惑,人们同样担心,假如救死扶伤被认定担全责成为执法常态,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还有没有人会救人?规则至上,还是生命至上?

很明显,从舆论反馈来看,大多数人站在了积极救人的杜先生一边,而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警方。起初,笔者也是持相同的态度。不过从基本常识出发,我觉得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对这一情况毫无规定。所以查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该法“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规定,法律其实是鼓励救人的,并且有着具体的规定。

换言之,杜先生若想不因救人破坏现场而被判担全责,还需满足“迅速报告”和“标明位置”这两个条件。这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至少在目前信息有限的情况下,过早下道德判断对警方是不公平的。

也许有人仍会质疑,在紧急情况下,还要求车辆驾驶人先报告警方和标明位置再去救人,这不强人所难吗?

确实,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商榷,但是其一,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警方依法做出认定,这是不应该受到道义指责的;其二,在交通事故中为救人行为设置一定的条件,固然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但反过来想,如果法律规定因救人而获得相应的豁免权就一定合理吗?

某种意义上说,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将司法的能力放到最大,或许才是缓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矛盾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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