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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强奸犯”是不是法治社会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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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 《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一则题为 《三少年被 “疑似强奸”改变的人生》的新闻:陕西3名少年因被怀疑涉嫌抢劫强奸被警方羁押。在羁押的402天里, 3少年遭到警方刑讯逼供后 “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被游街示众。之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退回。三少年申请赔偿后被告知,自己“供认”罪行后不能获赔。

我们知道我国司法解释中有着很关键的一条----既“疑罪从无”。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然而,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刑警队以“疑似强奸犯”是否法治社会文明之殇呢?“游街示众”式的羞辱执法,难道也算是法治社会的进步吗?!臭名昭著的“刑讯逼供”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还是强烈控诉……?

匪夷所思的则是,审理此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辛安民表示,这案子蹊跷的地方在于:“你没做过,为啥能供述那么完整,还基本统一?”

我们知道“刑讯逼供”关键在于“诱骗受审人按审问者的意图招供”!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所以,如果是逼供、诱供,那同样是逼供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令禁止!那么在公安审讯人员的诱供下,受审人员按审问者的意图招供。还有什么“供述那么完整,还基本统一”的奇迹,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呢……?!!

撤回起诉的理由是证据不足,属于“疑案从无”。既然证据不足,目前阶段还没有拿出新的证据,他们就是无罪。既然是无罪,又给羁押了402天,那么就有权利获得国家赔偿!为何会有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李文龙等人不予赔偿。理由是李文龙、马云平、韩杰在案件侦查及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能供述自己涉嫌抢劫、强奸的犯罪事实和作案经过,“应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

为什么不去追究公安的“刑讯逼供”违法犯罪的责任,为什么不去追究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的批捕决定,反而把“刑讯逼供”下的诱供供词拿出来,大做文章,是否有是非颠倒,倒打一耙的恶人先告状呢……

“疑似强奸犯”是法治社会大踏步的倒退!“疑似强奸犯”是法治社会的文明之殇!!我们不禁要问一声:全国还有多多少少的“疑似强奸犯”,在被关押、被服刑、甚至于已经被枪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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