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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赖昌星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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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11年7月23日下午4时28分,加拿大航空公司的AC029次航班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赖昌星从机舱后门走下舷梯,两名中国警察押解他进入早已等候在停机坪上的汽车。从那一刻起,中方持续12年的遣返努力终告成功。(7月31日 《新世纪》周刊)

报道说,曾在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工作过的国际刑法专家黄风从电视上目睹了交接过程。“这是国际关注度很高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定要十分谨慎。”他对财新《新世纪》评论说。而在此之前,也有媒体报道说,在中国政府寻求引渡赖昌星回国时,明确向加方保证,“中国的有关法院将不会对赖昌星被送回之前犯下的所有罪行判其死刑”。

而且,涉案金额4.82亿的余振东最终被判十二年,也缘于2003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承诺。对此,有评论高呼:警惕余振东成为贪官学习的榜样!也有评论认为,在一个尚不能保证“伸手必被捉”的制度环境下,不可向贪官滥发“免死金牌”!此次,中国政府又作承诺,是否又为鼓励贪官外逃而滥发“免死金牌”?

在笔者看来,这当然不是。虽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既然审判赖昌星、余振东之流,就应处以与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刑罚,这样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然而,面对犯罪嫌疑外逃的客观实际,以及“死刑犯不予引渡”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作出免死承诺,这和引渡要求被拒绝的两者之间择其前者,应该算是明知的选择。

事实上,过去数年中,一直为赖昌星提供服务的加拿大律师马塔斯,就不断在程序和实体中循环往复,寻找空间。不过在这一次遣返程序启动时,马塔斯没有到庭,而是在德国通过视频参与庭训。他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分析说:“赖昌星去了法庭好几次,每次遇到的法官也不同,这次终于遇到一个认同政府政策的法官,于是就这么结束了。”

而最近的《纽约时报》认为,马塔斯的观点和过去相比并无新意。针对其回国可能受到的待遇,肖尔认为,赖昌星一直在与中国政府官员谈判回国的事宜,这与他说的回国会有危险的言论并不相符。政府方面律师则认为,如果不顾国际声誉违背承诺,中国在引渡逃亡罪犯回国受审上将变得更加困难。

当然,面对涉及中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时的法律问题时,两国国家都在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单独决定其结果。在赖昌星案中,加拿大放弃了审判权,而中国放弃了判处他死刑的权力,赢得了审判权,这是两国相互妥协的结果。把赖昌星引渡回国,这对于匿迹加拿大,逍遥法外的赖昌星来说,无疑于一个相对严厉的惩罚。

须知,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现在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如何让解决引渡的外交和法律障碍,将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审判,这和犯罪嫌疑人逃到国外可以高枕无忧相比,谁更具有惩罚性和威慑性,我想,这就不言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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