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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是个诚实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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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就是容易大惊小怪,有些专家就是喜欢将专业技术与社会实际割裂,有些背了点法条的人,就是容易被那些所谓的法条遮避住双眼。这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又惹得一些人悲天呛地、大呼小叫起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某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以不将相关情况通知家属。对于这些引起争论的规定,我上看下看、左看右看,楞是没有看出一些专家学者所说的严重后果来。

有人说,不通知家属会造成秘密拘捕的情况发生。其实,能通过法律程序将人拘捕且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通知家属,已经是法律条文的巨大进步了。北京城的黑监狱何曾履行过法律手续?又何时通知了家属?跨省抓捕之时,有几人的家属及时得到了通知?双规之举,又有哪个人在法律上弄清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你在街头闲逛,被突然请去喝茶,又有什么手续可言?在这部草案之前,四川成都的小女孩李思怡,不也死在自己家里了吗?又有人危言怂听地说:“该法将使中国纳粹化”,说这话的人,应当先去上上网,看看书,学学习,弄清楚什么是纳粹之后,再结合中国的社会情况说话。再说了,如果一部小小的法律,就能将中国纳粹化,也太估法律在中国的地位了吧。反过来,即便《草案》中规定所有的案件都应当通知家属,是否意味着法律就真的很先进、很人权、很不纳粹?你信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三个层次:一是理想中的;二是理论中的;三是现实中的。现实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理想中和理论中的法律都是假设的、不真实的。有的人非要将三者混搭在一起理解,将理想和现实、中国和国外、宣传和行动、政治与生活、社会与法律等放在一起,煮成一锅你中有他、他中有你、你也不知是你、他也不知是他的烂粥,然后站在边上,对着自己煮成的烂粥说,豆不圆了、米太粘了、肉太咸了。自己与自己凭空设计的假想敌,进行无尽的战斗,有什么意思呀。

其实,现实中的法律,亦要分为法条上的法律和实际中的法律。真正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的是实际中的法律,而非法条上的法律。众多法条上的法律实际上从一出生就是“死法”,而众多法条外的“活法”,却是越活越精神。

刑事诉讼法不过是一个小小的部门法,其法条的生命力,不在于法条本身,而在于运用它的部门。说白了,现实中得到有关部门运用的法律,就是活的法律,不是法律也是法律,得不到有关部门运用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是法律也不是法律。这一切的发生与法条本身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是死是活,与法律何干。说句不好听的话,没有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也照常审理,有了刑事诉讼法,案件亦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审理。再好的动车,让骡马拉着,也跑不起速度;再好的骡马,也不能让动车飞跑。

虽然很多人不爱听,但事实不容改变,法律就是工具,法律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公检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机关,公检法联合办案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首先要保证公检法顺利办案。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法治国,无论法制还是制法,关键不在于法,而在于“治”或“制”,找不着法来治你的时候,就会制法来治你。如果不服,你大可以试试,不然,你不知南墙是硬的、是用来碰的、在它倒之前是看不到裂缝的。

有些人习惯说谎,有些人习惯信谎;有些人把谎说得越来越不象谎,有些人则把谎信得越来越不象谎,分不清这是说谎者的成功还是信谎者的成功。有的人是皇帝的新装不是皇帝一个人的,你、我、他都有份,乱说话的小屁孩,可能本来就光着屁股,他的话当不得真。

经常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标志就是加些新鲜的玩意,否则,怎么叫修改呢?如果在某些人眼里没有体现出所谓的人权、人文、人本、国际这些东西来标榜进步,原因并非出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学者理论总结没有到位,国家白养活了。可以说,《刑事诉讼法(草案)》与批评它的多数人相比,诚实很多,算是个好法。

有的人吃一堑长一智,有的人则吃一堑蠢一次。功夫在诗外,本末要分开,何必在意一部小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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