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中国专家:群众参与有助于立法民主化

声明:本文转载自 「法制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中国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陈俊日前表示,立法民主化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以此把汇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进而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他认为,中国的立法民主化进程是“不可逆的风气和时代潮流”,未来将“前景光明”。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陈俊表示,在中国近年来对立法民主化的探索中,“开门立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开门立法’指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广开言路、广纳民意,让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参与立法活动。”陈俊说,开门立法有助于拓宽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有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也有助于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要求。

“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体力行开门立法,力度和频度前所未有,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立法推广开门立法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陈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在开门立法从零星走向推广的进程中,还需解决制度层面的一些重要问题,以完善制度,扩大开门立法,推进立法民主化。

“首先应完善立法法相关制度。”陈俊认为,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在立法法中未见对这一原则具体落实的专门条款或保障性条款。

“其次是要完善立法听证会制度。”陈俊认为,从立法听证会的效果看,还要在下方面作出改进:一是须改变重形式轻落实的现状,特别是在地方立法层面,这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二是立法听证会应与其他举措,如立法论证会、座谈会等形成合力,将更有利于开门立法;三是要加强政府开门立法,呼应人大开门立法。”

“由于我国大多数立法草案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为了防止和减少部门利益法制化,推进政府开门立法,让民意更多地进入政府立法,实属必要。”陈俊说,政府开门立法要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有所创新。

“委托立法是开门立法的有益尝试。”陈俊认为,从制度完善角度看,立法委托起草应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起草环节应注重立法回避。被委托的立法起草单位或个人,不得与该立法起草项目有直接的、明显的利害关系;二是可以实行多元化方式,例如通过委托起草、招标起草等方式实施;三是立法委托起草涉及较强专业性、各方利益复杂交错,牵连多个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时,应优先委托专家学者起草,包括采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适格的专家学者。

“四是征求公众意见的立法草案应附上起草说明,这要有相关制度作保障。”陈俊认为,当前我国大部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地方立法草案文本不附起草说明,或者起草说明相当粗糙,公众不解其意,使得开门立法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是立法公开的相关制度也应进一步完善。”陈俊认为,立法民主化须以立法公开为前提。一是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须公开;二是立法草案的起草应公开;三是立法草案的审议宜公开;四是立法文件和资料要公开;五是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须充分体现。

陈俊最后说,在立法机关面向公众征集意见之后,要及时向公众说明公开征询意见的情况:公众提了哪些方面的意见,所提各种意见的比重如何,最终表决通过的法案采纳了哪些意见及为什么采纳这些意见等等。这样才能使立法民主化有始有终,才能形成公众意见征集之后的反馈机制,激励公众对立法的参与,推进开门立法,促进立法民主化。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