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基层选举中存在的“贿选”现象,10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李江涛表示,贿选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但不能因此否定基层民主建设;贿选的出现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应通过立法等手段来控制贿选的产生。
广东省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立基层民主制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李江涛表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它们规范了农村基层选举的过程,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
但随着制度的逐渐健全,当初出台法律法规时所未考虑到的情况也逐渐显现,“贿选”即是其中一种。李江涛认为,这同法律法规往往只有原则性规定、无法在微观操作层面规范具体的选举行为有关,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关。
“贿选”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发展后,利益驱动的结果。比如最开始时村民们需要的是一个领路人;随着经济发展,这个领路人的角色,则有可能转换为集体经济的掌管人。其中的利益寻租空间,足以让部分人以身试法,通过“贿选”手段,攫取更大的利益。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很好的规范。
尽管如此,李江涛表示,不能因为贿选问题的出现,就否定基层民主建设的成绩,“贿选是基层民主建设中,必须付出的代价之一”。这种代价包括制度完善过程需要的时间、因为诸如出现“贿选”之类的现象所必须面对的批评、责难和挑战。但也只有付出类似的代价,才有可能从中发现问题、将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至少已有的经验表明,民主制度仍是迄今人类找到的最好的制度”。
李江涛最后说,我们应该正视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不要坐视“人民当家做主”变成“人民币当家做主”。通过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地方立法,遏制和纠正这类现象,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而不是倒退到“村民自治”之前的状态。
中国基层民主包括,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两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形式主要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参加村民会议;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
城市居民自治是和农村类似的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居民民主管理的形式有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居民会议决定居民切身利益重要事务和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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