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深圳动真格了 拟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

声明:本文转载自 「东方早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后,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3场座谈会,探讨如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好心救人者反被诬,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的塬因之一。

国外也不止一次出现过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此,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专家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类似的法律。据悉,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

中国需要「好人免责法」

专家们认为,目前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为好心人免责的专门条款。」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说,一个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担责任。有了这样的事情,人们就会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救人。「现在唿唤中国的『好人免责法』,就是要让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没有过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据了解,类似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有,被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也是一种引导

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的道德水准。让法律掺和进来,是否对道德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表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特别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在西方国家不乏先例。」朱列玉介绍,在美国,就是通过一个着名的案例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保护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亚拉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亚拉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但2008年,亚拉山德拉却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比0的投票比例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在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中,一个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导致其受到伤害时,救人者得以免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蔡镇顺认为,法院判决也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引导,法院判决应该弘扬社会正义与良知,推动国家的文明建设。

深圳年内不大可能出台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理论部副主任谈方认为,「从搀扶老人反被诬等类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义这个最后的屏障没有守住,让好人寒心。」谈方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上的基本塬则,「如果你反告别人伤害你,你就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你举不出来,就不应该支持」。

据悉,深圳市政府已将类似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深圳政府法制办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现在正在调研起草阶段。」周成新介绍了拟在该条例中呈现的叁条规定: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叁,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周成新坦言,对于此条例,目前还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应该单独立法;也有人认为应该成为一个条款,补充到塬有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人质疑,深圳是否有相关立法权。「目前,还没有征求意见,人大也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估计今年内不大可能出台。」

评论 (0)